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企业情况 » 正文

限制消费!冀东水泥子公司被列为“老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0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交易平台
核心提示:冀东水泥控股子公司吴堡冀东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涉及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的票据纠纷案,原因是吴堡冀东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所涉案件案号为(2021)陕0829执75号。

冀东水泥控股子公司吴堡冀东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涉及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的票据纠纷案,原因是吴堡冀东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所涉案件案号为(2021)陕0829执75号。


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王家川村,经营项目为水泥制造,公司是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主体为单位时,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受到消费限制。


被限制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出行;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按照相关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实施限制消费令时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