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天津拟停止限价商品房销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新闻网
核心提示:据天津市住建委网站消息,日前,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结合该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天津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自2022年10月1日起,天津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据天津市住建委网站消息,日前,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结合该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天津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自2022年10月1日起,天津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草案正文如下: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现就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


二、2022年6月30日前已受理的申请,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审核,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核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三、《告知单》已过期的家庭,不受“过期一年后可再次申请”的限制,2022年6月30日前可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不再为一年,统一为2022年9月30日,之前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在2022年9月30日之后的,一律调整为2022年9月30日。


五、持有效《告知单》的家庭,须在2022年9月30日前到正在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售楼处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六、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七、自2022年10月1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废止。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