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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270余万元!河北一起商砼买卖合同案件调解结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康保县法院
核心提示: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一起原告康保县某商砼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建工公司、北京某建工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商砼买卖案件,案件标的额高达270余万元。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一起原告康保县某商砼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建工公司、北京某建工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商砼买卖案件,案件标的额高达270余万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19日,北京某建工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向康保县某商砼公司购买商砼用于工程建设,原告康保县某商砼公司起诉称被告北京某建工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欠其商砼款约270余万元,且其中有180余万元的账目未核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便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经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北京某建工公司张口分公司乃系北京某建工公司的分公司,按照《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本院以原告康保县某商砼公司的申请追加了北京某建工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案件审理时,二被告故意推脱,找各种理由不与原告对账,消极应对本院审理,在本案主办法官向其释明其作为公司法人对抗本院办案,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在本院已办的其他案件诚信情况以及本案的基本情况向其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等形式,建议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加强管理。最终,二被告与原告达成以二被告分三笔给付原告商砼款的方式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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