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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海市禁止将“引气剂”用于商品砂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3-14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中国砂浆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沪]上海市禁止将“引气剂”用于商品砂浆

    沪建材办[2003]002号《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技术条件中规定,砂浆生产中不得使用引气剂。

    引气剂俗称微沫剂,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采用引气剂塑化技术以改善砂浆的可操作性,建设部曾做了大量试验,结论是掺加引气剂后砂浆砌体强度降低10%以上。同时引气剂类产品还存气泡稳定性问题,砂浆的含气量还与搅拌时间、方法和水泥品种等密切相关。

    总之,使用引气剂类材料生产商品砂浆,生产和施工工艺要求复杂,砂浆质量不稳定,更为严重的是将影响砂浆的耐久性。因此,上海市在推进商品砂浆中,本着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原则,禁止采用引气剂类材料作为保水增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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