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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终现曙光 招投标市场如沐春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1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中国国际招标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反垄断法终现曙光 招投标市场如沐春风

      6月24日,历经十二载砥砺的《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被国人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终于进入了正式的立法程序。在国际上,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意思就是说它对国民经济各行业、各单位的经营活动具有普遍的约束能力,如果真正推出,将对我国建立规范化、法制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根据中国国际招标网的判断,《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会对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倡竞争促进招投标市场繁荣

      《反垄断法》不仅是一部从静态上约束市场、行业格局的法律规范,更是一项从动态上限制垄断行为的制度。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垄断”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它并不必然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率,但垄断行为则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侵害。所以,在《反垄断法》草案中对垄断行为有着严格的约束,包括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是针对垄断行为的立法,其目的就是在交易过程中实现充分的竞争。而招标本身就是一种通过竞争的方式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目的就是通过充分的竞争发现价格,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所以,如果《反垄断法》最终能够出台,作为竞争比较充分和规范的市场交易方式,招投标将会被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所采用,招投标市场将更加繁荣。

      普遍适用保证招投标业务更加规范

      我国于1999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以此作为招标投标业务的专门法律依据,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适用范围、具体程序、违法行为及处罚方法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和规范。相比而言,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因其普遍适用性也可以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构成约束,因为这些行为本身也是一种垄断行为,违反了“禁止垄断协议”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所以,《反垄断法》的出现将使得招投标业务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约束,保证招投标业务更加规范。

      反行政垄断使政府招标更加透明

      在《反垄断法》草案当中明确提到了六种行政垄断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其实,这种现象在我国的招标投标行业中是屡见不鲜的,而只靠《招投标法》显然难以约束这种垄断行为,如果《反垄断法》能够最终出台,将为政府招标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保障,使得政府招标更加透明、规范。此外,《反垄断法》草案中还对地方政府限制商品流通、限定经营者、歧视性对待外来经营者等行政垄断行为做了清晰的界定和约束,这对今后实现招投标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指出的是,鉴于我国各级政府在经济发展当中所处的特殊位置,仅靠一部《反垄断法》恐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现存的行政垄断问题,但它的影响力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

      反行业垄断将影响众多行业的市场格局

      反行业垄断和经济垄断是《反垄断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对包括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垄断现象都有所提及。尽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自然垄断领域的一些行业出现经营者集中的现象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但对所有行业的垄断经营行为都旗帜鲜明地予以禁止,而对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等行为也都作了事前承诺和事后报告相关的规定。因此,如果这一法案出台的话,对国内的很多行业目前的市场格局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间的兼并重组会更加谨慎,市场的竞争程度得以保证,这也给招投标市场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更好的前景。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如果获得通过,他对整个招投标市场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在制度体系上,它的出台能够使得招投标业务的法律规范更为健全;在参与主体上,它促进了行业的竞争,使得招标投标作为交易方式有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吸引更多地市场交易主体;在约束效力上,它能够更好地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和规范。因此,可以认为,《反垄断法》的出台将对我国招投标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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