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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混凝土外加剂的国标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1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中国建材报  作者:杨丽炫
核心提示:关于修订混凝土外加剂的国标建议

  读《中国建材报》2006年4月19日第四版混凝土外加剂专版第32期得知,国家技术监督局已下达修订GB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标准》的任务。笔者近几年来在外加剂企业化验室工作,在执行相关质检标准中遇到了难题,自然就盼望着标准的修订,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与技术进步,离不开有一套执行起来得心应手、方便仲裁的标准。

  自GB8076-1997标准实施9年来,我国外加剂行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作坊式的小厂将逐渐被淘汰。近几年来新建的企业大多具有一定的规模,按相关标准设置了产品质检与研发部门,生产的机械化程度与自动控制技术水平较高。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外加剂的使用范围日益扩大,各种功能的外加剂品种繁多,新品种不断问世,使检测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与困难。质量标准是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因此适时修订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标准化水平是一个国家科技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二十多年来我国从无混凝土外加剂标准到有了相关标准,使质量检验工作有了明确的依据,在全国已构建了执行标准的体系,各级质监局、行业协会、一批批著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为建材、建筑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标准化建设也随之发展,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所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它既是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重要基础,又是企业发展生产研发新品与市场营销的依据。作为一名在企业直接按国标进行产品检测的老检验员,我想就执行现行外加剂标准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发表浅见,希望能抛砖引玉,请参加此次GB8076-1997标准修订的专家学者考虑基层检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推进检测工作的创新。

  1.关于质匀性指标的制定及其试验方法作为外加剂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由于掺外加剂的混凝土性能检测报告不能在生产日近期内提供,起码相距1个月以上。同时厂家在工艺稳定情况下不是每次发货都提供当批次产品的混凝土试验报告,所以发货时的质检报告通常使用匀质性检测报告,混凝土试验报告在用户需要时另行提供。对于匀质性指标按GB8076-1997标准中表2的规定由各生产厂家自定厂控指标,表2中只规定一个“误差”允许值。根据在基层遇到的情况,笔者认为现行标准中表2规定的试验项目合计有12项,过于繁琐,因此笔者建议在此次新标准修改中应考虑删节,尽力保护环境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原材料消耗,分析测试方法在保持一定准确度的前提下尽量方便快捷、降低成本。

  (1)关于试验项目项目应删繁就简,表面张力、还原糖、硫酸钠、泡沫性能可以免检。液体外加剂密度必测,水泥净浆流动度对于高效减水剂应当是必测项目,对于普通减水剂和其他种类的混凝土外加剂可以免检,砂浆减水率及流动度可免检。如果用户有格外的要求时,需增加检测项目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关于氯离子和总碱量含量的指标笔者认为对于氯离子含量和总碱含量在此次标准修订时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对氯离子和总碱量的含量给出一个限量。其他指标由生产厂家根据市场需求自订,仲裁分析时的误差允许值最好是采取比较直观简易的绝对误差(E)表述。将生产厂家的检测结果数值视为测得值(X),仲裁机构的真实值记为(T),那么:绝对值(E)=测得值(X)-真实值(T),然后再给出一个绝对误差E值,如误差值超过限定,判定为不合格。

  例如总碱量的测定含量5%~10%时,按GB8076-1997标准,室间允许误差0.50%,那么E值为±0.50%、T=9.5%时,某企业报出的值X=10.00%~9.00%均可认为未超过不同室之间的误差允许值。

  (3)关于匀质性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按GBT8077-2000标准中第7条款规定的方法外建议采用代用法,使用简易方法用精密pH试纸进行测定。目前市上可供选用的pH试纸可表达到小数点后一位,例如可选pH为3.8~5.4、5.4~7.0、7.6~8.5、9.5~13这类试纸,特殊情况时,仲裁时又使用酸度计检测。据笔者了解,不少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控制pH值大多采用广泛pH试纸,完全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CI-含量测定,除了电位滴定法外,应研究一下是否能使用其他方法。建议使用氯离子电极用直接电位法进行分析,若能研制出检验CI-专用电位分析仪器——离子计或其他类型的CI-测定仪投放市场一定会受欢迎。

  关于Na2SO4含量检测,GB8077-2000标准中第10.1.4.2条款规定用两张慢速定量滤纸过滤BaSO4沉淀的操作几乎无法进行,滤不动,用一张滤纸过滤则会穿滤测不准,此法应改进。对于某些含硫酸盐的复配产品,若混凝土专家认为一定要限定硫酸盐含量,建议专门研究一下相应分析方法,分析结果用SO3的含量表达比较合理。

  2.关于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的试验笔者主要从事化学分析工作,但混凝土外加剂厂的化验室工作也涉及到混凝土检验。在进行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试验及进行水泥净浆流动度测定时,厂家难以按GB8076-1997标准中的5.1.1条款采购基准水泥使用,因为成本太高。一般都使用当地生产的5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但是即使能达到国标中的规定,同一厂家的水泥如果批次或存放时间不同,都可能会导致试验结果的差异,甚至导致产品等级是否合格的判定。简言之水泥、沙、石子的细微差异均影响产品等级的判定。因此外加剂厂家必须遵照国标GB8076-1997标准中的4、5两条款的要求控制本厂的产品质量,同时还需与用户沟通,根据其具体要求及施工方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混凝土外加剂的选择与复配,通过配方调整满足施工方的需求,以此方式解决供需双方的矛盾。基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当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抽查企业的产品质量时,在封存样品后进行对比试验,由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指定使用水泥、沙、石子,之后再回到本企业试验室检测,或者由企业提供原材料然后再在各自的试验室进行试验检测,如此可以减少不同试验室间的误差,有利于公平、公正地对企业的质量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定。

  3.建议我就检测中遇到问题发表了浅见,并提出了修改标准的有关细节。此外我还想就提高外加剂厂化验室与混凝土试验室的整体水平提出建议。

  希望国家质监机构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标样制作。有了标样,各外加剂企业实验室通过标样对比本试验室的测试结果,找出误差原因,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自身的水平与素质。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我国外加剂行业整体的测试水平。

  同时规范监督抽样过程与仲裁方式。国家质监机构履行政府职能监督企业的产品质量是一种执法工作,技术性强,具有公正性。除原GB8076-1997标准中的6.5复验及7.4退货条款外,是否能考虑增加国家质监部门抽样与仲裁方面的条款,规范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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