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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施工单位不得租用报废淘汰建筑机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9-0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天津日报  作者:天津日报
核心提示:[津]施工单位不得租用报废淘汰建筑机械

     《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推出,并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的租赁企业,必须申请行业确认,否则不得继续从事租赁业务。

      今后,出租、使用不合格、已报废或明令淘汰的施工机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无证上岗、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未履行合同、扰乱租赁市场的等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将收回行业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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