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申请人的持续经营、同一管理的具体审核标准是什么?
答: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判断申请人是否"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二年以上;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年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三)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年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
所谓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所谓控股股东是指公司管理层和生产经营有实质控制权的股东。
2.对于改制的企业,能否连续计算经营时间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答: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判断原企业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营时间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 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除外);
(二)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三) 是否改变会计核算采用的计价基础。 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3.在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可否连续计算经营时间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答: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 营时间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 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除外);
(二) 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4.对于申请人是否符合"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条件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答: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 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年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年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5.对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草案)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答: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二千万元;
(二)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二百人;
(三)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
6.申请人除了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草案)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发行审核委员会在提出审核意见时,除了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草案)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外,还将考虑下列因素:
(一)在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总资产减去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后的资产值是否达到人民币八百万元;
(二)最近二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五百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三百万元;
(三)在审计基准日,净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百分之七十。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
7.影响申请人能否成功上市的其他因素是什么?
答: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将关注下列因素:
(一) 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或短期投资;
(二) 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三) 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于关联交易;
(四) 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
(五) 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六) 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 结构;
(七)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八)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辅导期是否已满一年;
(九)是否已聘请保荐人。
8.有关申请人设立独立董事的要求是什么?
第十二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判断设立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主要关注下列因素:
(一) 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有二名以上;
(二) 独立董事是否是公司股东;
(三) 独立董事是否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 独立董事是否是关联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独立董事是否是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