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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12月份全市预拌混凝土专项整顿清查行动情况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2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长沙市住房建设委员会
核心提示:关于2010年12月份全市预拌混凝土专项整顿清查行动情况通报

                     长住建发[2011]41号 

          关于2010年12月份全市预拌混凝土专项整顿清查行动情况通报

  市轨道集团、市市政设施建设局、市城投集团、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科研院、市建设执法队,各区(县、市)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市混凝土检测协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长住建发[2010]104号《关于开展我市在建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整顿清查行动的通知》要求和部署,我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检查组于12月11日至12月25日对全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市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此次整顿清查行动的重点,同时,由各县(市)建设局组织对建设行政管理辖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混凝土质量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了检查。在我委第四季度质量安全大检查中对在建工地混凝土质量抽查结果的基础上,我们认真核对了在长的64家预拌砼企业的自查资料,抽选了市区范围内的8家混凝土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各单位飞行检查的结果见长沙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通报)。

  本次抽查采取不预先通知的形式,突击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行为和管理资料、技术资料,现场检测已到龄期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现场抽检混凝土拌和物质量情况及合同管理相关情况。从检查情况来看,在各级质量监管部门的持续努力下,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整体情况较好,预拌混凝土质量整体稳定受控,主要表现在:

  1、质量意识逐步增强,质量行为日益规范。从抽查结果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能够遵守《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长沙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长沙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有比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过程中能够履行职责,能够起到指导生产、保证质量的作用。

  2、试验室管理有所提升。从本次抽查中了解到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普遍增强,重视专项试验室的建设。大部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试验用房布局合理,仪器设备配备齐全,人员持证上岗,满足试验需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

  3、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基本实现。大部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配备了试验数据上传和力学性能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的设备,对力学性能试验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并上传试验数据。

  4、混凝土龄期试块强度合格。为切实对混凝土实体质量把关,检查组现场随机检测已到龄期混凝土试块,大部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分站预拌混凝土抗压强度能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大部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强度富余较大。另外,从现场对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砂石的目测情况看,质量基本达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机构方面

  按照检测试验室资质就位要求,部分试验室缺少两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实验人员,如长沙市金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个别实验室技术人员变更未进行变更备案,如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仪器设备方面

  部分试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不到位,存在仪器设备检定到期未按时检定、仪器不能正常运转、数量达不到试验任务要求的情况。如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金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泽禹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金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试验环境方面

  在本次抽查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中,部分实验室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无温湿度计,水泥成型养护温度达不到标准要求。如:长沙泽禹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质量控制方面 

  1、个别生产企业现场抽查已到龄期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未达到规范要求,如:长沙市金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2、试验样品留置不规范。原材料未按照规范规定批次和规定数量留样,留样保存不规范,个别项目未留置混凝土试块,如:湖南鑫邦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

  3、试验数据上传不全,力学试验数据自动采集有待改善。

  4、在设计混凝土配合比时,缺乏与施工、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的沟通,配合比设计不合理。一些企业靠经验生产,不能根据工地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缺少对混凝土生产质量的分析控制和技术质量总结。

  5、混凝土出厂检验时,仍有少数企业只关注混凝土的强度指标,对抗渗等影响混凝土耐久性的指标不重视,抗渗的检验抽样批次未按国家规范执行,抽样次数很少,有的试验室抗渗仪未正常使用,仪器常年积灰、生锈。

  6、水泥、外加剂、粉煤灰、矿物掺合料等主要原材料未按规定批次检测和送检,存在少检、漏检的现象,部分企业技术力量较弱,检测手段不全,原材料的复试指标较少,一些可能影响到混凝土性能的指标没有进行检测;原材料复检方面,部分企业试验室粉煤灰、外加剂复检参数不全,试验方法不规范,检验结论不严谨。

  7、资质情况方面

  少数混凝土生产企业未获得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备案开展生产活动,如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岸分站等。

  三、检查处理通报

  综合本次整顿清查的情况,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综合评价较差的金宇公司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对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处以经济处罚,全市通报批评的企业18家、个人15名,具体情况如下(单位详细名单附后):

    (一)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1家

  1、长沙市金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综合评价较差,在试验环境、仪器设备和质量控制上存在问题:部分仪器存在未及时检定或损坏或缺少使用记录,试块留样个数不足,现场抽测混凝土资料试验室配合比调整缺少记录等。记严重不良行为一次,并设三个月自查整改期(自发文之日起),整改期内公司不得新接混凝土生产业务(严重不良行为代码KZ-08:混凝土试配记录及检测报告不完整、不规范;混凝土、砂浆施工配合比资料不完整、不规范);

  (二)处行政处罚的预拌混凝土企业3家

  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岸分站、湖南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恒德分站、长沙金岸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胜分站三家企业分站无资质生产混凝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湘建建〔2008〕11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对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金岸混凝土有限公司责令停止其分站生产的违法行为,分站资质备案申请一年内不予受理,并依据生产方量处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3万元罚款,处湖南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11万元罚款,处长沙金岸混凝土有限公司7万元罚款。

  (三)通报批评的预拌混凝土企业5家

  湖南鑫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在人员、设备或者质量管理上存在漏洞或不足,现对湖南鑫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提出全市通报批评(预拌混凝土企业名单附后)。

  (四)通报批评的施工单位8家,项目经理9名

  中建五局三公司等8家施工企业及钟昌富等9名项目经理未能严格审查上述四家预拌混凝土公司分站的资质证书,不能及时发现到场预拌混凝土证实不符的问题,造成施工管理工作的重大疏漏,现对中建五局三公司等8家施工企业及钟昌富等9名项目经理提出全市通报批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名单附后)。

  (五)通报批评的监理单位5家,总监6名

  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监理企业及邵云飞等6名总监未能严格审查上述四家预拌混凝土公司分站的资质证书,不能及时发现到场预拌混凝土证实不符的问题,没有对预拌混凝土公司组织适当频次的现场延伸监理,造成监督工作的重大疏失,现对天鉴监理等7家监理企业及邵云飞等7名总监提出全市通报批评(监理企业和总监名单附后)。

  (六)要求现场全数检测鉴定混凝土质量的工程项目12个

  在整顿清查的过程中,对企业混凝土试块质量现场抽检的情况来看,部分预拌砼企业试验过程不合规,结论数据不达标,因此,必须追踪到项目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格标准。项目有田园假日1号栋等6个项目(项目名单和工程部位附后)。

  对使用了无生产资质厂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6个,混凝土质量必须全部进行第三方的检测鉴定,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不得评定为合格工程,工程不得验收投入使用。对上述所有存在问题的项目和企业,由市质监站和市建设执法队督促各单位落实整改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从本次的整顿清查的结果来看,目前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质量水平都有较大提升,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可能给建设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留下质量隐患。因此,市区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的质量行为:

  1、强化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我委将继续采取不定期、不预先通知的形式,提高频次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项目进行飞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将差别化监管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2、认真落实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网络系统。各单位负责人要借助现代化的监管手段,积极参与市质监站针对网络系统的培训工作,落实长住建发[2010]137号《关于建立长沙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网络系统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要求,深入发挥检测监管网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健全质量隐患监管台账,闭合监督和执法过程。

  3、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各施工企业采用合理的养护措施,严禁现场加水的现象发生,监理单位务必加强对混凝土重要施工节点的见证、旁站工作,切实发挥第三方监督的作用。同时,督促施工单位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的达标建设,进一步落实标准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见证取样和现场留置等工作。

  在长的各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试验检测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质量意识,主动服从行业自律,加强对项目建设和企业内部的管理,牢铸混凝土质量的坚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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