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7月19日签订的《混凝土销售代理协议》;被告泗洪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丽芳保证金1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混凝土销售代理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李丽芳)保证每月销售量不低于1.2万立方米混凝土,且年销售混凝土总量不低于15万立方米,甲方转让销售代理权的保证金为壹佰万元整,合同终止后甲方返还乙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7月19日至2011年7月19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纳了保证金100万元。合同履行至2011年4月,被告公司停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保证金10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腾祥公司所有的位于公司院内的一号搅拌机和一号混凝土生产线予以保全。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故停产,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因此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所缴纳保证金被告应该返还。根据案件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