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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安徽省住建厅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升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水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等有关单位编制了本导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


(试行)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升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水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等有关单位编制了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了国家及其它省市先进的经验和做法,认真总结绿色施工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与完善,形成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绿色施工管理;5. 施工场地布置;6.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7. 土石方与地基工程;8. 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 9. 装饰装修与防水保温工程; 10. 机电安装工程; 11. 拆除工程。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芜湖路325号建工大厦5楼总工办;电话:0551-62865080;邮编:2300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


参编单位: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陈  刚  方  东  董燕囡  王兴明  邱立龙  叶长青  程华旭  戴良军  秦  琳  陶双龙          李  明  余志刚    博  程  群  陈  雷  王小女  杨金来  刘芳铃 杨  林  王云同  刘余德  魏  放  牛海龙


主要审查人: 李善志  刘  兰  王晓魁  张启兵  刘  超  陈兴华 李国方  鲁长权  颜志仁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建设工程中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和管理措施,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及减少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绿色施工。


1.0.3  施工单位应运用 ISO9001、ISO14001 和OHSAS18001等管理体系,将绿色施工有关内容分解到项目管理体系中,使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


1.0.4  绿色施工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施工  green  construction


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以下简称“四节一环保”),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2.0.2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的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能、地能和海洋能等。


2.0.3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s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体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4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s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  中水  reclaimed water


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2.0.6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


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料。


2.0.7  建筑废弃物 building  waste


建筑垃圾分类后,丧失施工现场再利用价值的部分。


2.0.8  生态复原  Ecological  restoration


指拆除工程施工完成后,通过人工方法,按照自然规律,恢复到天然生态系统的行为。


2.0.9  绿色施工评价  green construction  evaluation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项目绿色施工水平及效果进行评估的行为。  


2.0.10  泄险区  Vent risk areas  


指施工现场相对安全、无危险源,为应急避难而设置的地方。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规划、实施,应遵循“科学管理、精心组织、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的原则。


3.0.2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要求和目标,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包括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3.0.3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及施工现场情况等,进行绿色施工规划,明确绿色施工的内容、指标和措施,实行目标管理。


3.0.4  绿色施工技术措施应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筑工程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设施应和绿色施工技术措施相结合,统一安排、综合利用。


3.0.5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进行绿色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措施等知识的培训教育和交底。


3.0.6  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推广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 10项新技术”、安徽省建设领域节能环保“10大适用新技术”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3.0.7  建筑工程施工应优先采用高性能、低材耗、耐久性好的新型建筑材料;优先选用可循环、可回收利用和可再利用材料。


3.0.8  建筑工程应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混凝土搅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绿色生产。


3.0.9  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信息化。鼓励建筑配件整体装配技术和建筑结构构件预制化, 采用 BIM技术进行工程建造的集成管理。


3.0.10  施工现场应制定并落实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减少材料浪费和返工现象。


3.0.11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现场用水、电、材料、扬尘和噪声等绿色施工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监测。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12  施工单位应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3.0.13  鼓励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大力开展绿色施工技术及施工工艺的自主创新活动,总结技术创新成果,并积极推广应用。


3.0.14  绿色施工实施情况的评价应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及相关规定执行。  


4   绿色施工管理


4.1  各方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4.1.1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1  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按相关规定要求,应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绿色施工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3  组织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绿色施工管理。


4.1.2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1  对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  审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或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3  负责绿色施工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1.3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1  负责组织绿色施工各项工作的全面实施;


2  编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或绿色施工专项方案,负责绿色施工的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3  开展施工过程中绿色施工实施情况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4  收集整理绿色施工的相关资料。


4.1.4  其他单位职责


1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的可实施性和建设单位对绿色施工的要求,推广应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倡导的绿色施工相关新技术,为绿色施工提供技术支持。


2  勘察单位应为建设单位提供明确的水文、地质资料,提出绿色建筑设计及绿色施工的有关建议;  


3  检测单位应对相关绿色施工技术指标进行必要的检测;  


4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对绿色建筑设计和绿色施工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4.2  组织管理


4.2.1  施工现场应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绿色施工职责。


4.2.2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周边建设规划和设计资料,在施工前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做好绿色施工的统筹规划和策划工作。


4.2.3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及目标实现,进行绿色施工教育培训,定期开展检查、评价工作。并应指定绿色施工专(兼)职管理人员。                        


4.2.4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绿色施工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绿色施工管理,并对所承包工程的绿色施工负责。


4.2.5  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将绿色施工管理指标纳入合同条款,并进行计量和考核。


4.3  规划管理


4.3.1  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绿色施工措施,并宜独立成章或单独编制绿色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四节—环保”目标、环境保护措施、节材措施、节水措施、节能措施、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等内容。  


4.3.2  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相关要求单独编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绿色施工考核指标、主要示范内容、组织管理、安全防护措施、“四节—环保”技术措施、绿色施工的“四新”技术应用、绿色施工的技术创新点、绿色施工评价管理、主要机械设备详表、绿色施工购置清单、绿色施工管理与作业人员名单、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应急预案等。  


4.3.3  施工过程中应结合现场绿色施工的需要,针对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切实可行的绿色施工专项方案指导施工。


4.2.4  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或绿色施工专项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自然与人文环境特点,优先选择绿色环保的施工方法、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3.5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3.6  应根据绿色施工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和必要的深化设计。


4.3.7  监理单位应结合项目编制绿色施工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4.4  实施管理


4.4.1  绿色施工应对整个实施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管理和监督。


4.4.2  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在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立本项目采用的主要绿色施工技术宣传标牌,并设置“四节一环保”具体内容的警示标识,加强绿色施工宣传、营造绿色施工氛围。


4.4.3  绿色施工实施过程中,实行样板引路制度,对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事前控制,有效防止质量通病的产生和返工现象。


4.4.4  施工单位应根据绿色施工要求,对传统施工工艺进行改进。


4.4.5  施工现场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网络和管理软件等技术进行绿色施工信息化管理。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宜配置远程视频电子监控系统。


4.4.6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并归档保存完整的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内业管理资料和档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应尽可能地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应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


4.5  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


4.5.1  施工单位应制订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等职业危害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4.5.2  施工单位应建立卫生急救、保健防疫制度。现场宜设立医务室。


4.5.3  应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体检,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


4.5.4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作需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4.5.5  施工现场夜间应设置照明指示装置,照度应满足要求。  


4.5.6  在施工现场危险设备、危险地段、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地等易发生职业损伤的作业岗位和设备、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警示标识或警示说明,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5.7  施工现场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中的噪声。操作人员在噪音环境下宜戴耳塞进行听力保护。


4.5.8  深井、地下隧道、管道施工、地下室防腐、防水作业等不能保证良好自然通风的作业区,应配备强制通风设施。操作人员在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应戴防毒面具或防护口罩。


4.5.9   扬尘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4.5.10  高温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备防暑降温用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气温高于 37℃时,不宜进行露天施工作业。


4.5.11  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4.5.12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卫生、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条件:


1  施工现场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进行卫生清扫和保洁;


2  施工人员膳食、饮水符合行业卫生标准要求;


3 食堂有相关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各类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卫生清洁;


4  炊事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操作行为应规范;


5  宿舍、食堂、浴室、厕所有通风、照明设施,日常维护应有专人负责;


6  厕所、卫生设施、排水沟及阴暗潮湿地带定期消毒;


7  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及时清运;


8  施工现场职工宿舍使用面积应满足 2m2/人,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二层且严禁使用通铺。


4.6  绿色施工监测


4.6.1   施工现场应结合本导则和绿色施工方案等要求,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宜专人进行绿色施工监测。  


4.6.2   绿色施工监测的数据应准确、可靠,并对数据进行科学统计和系统分析。  


4.6.3   施工用水、生活用水应单独计量,且不应超过定额用量。


4.6.4  施工用电、生活用电应单独计量,且不应超过定额用量;对重点耗能设备应定期计量及控制。


4.6.5  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材料采购、进场、消耗台账和清单。


4.6.6  应对现场施工机械进行用电、用油计量,建立设备保养和能耗档案。


4.6.7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噪声监测点,对噪音进行实施动态监测,并分别监测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不应超过 70dB(A)、夜间不应超过 55dB(A)。


4.6.8  施工现场宜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设置扬尘监测点,各扬尘监测点分别监测1h平均和 24h平均扬尘排放值。


4.6.9  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


4.6.10  土石方及基础工程施工期间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地下水监测。


4.7 绿色施工检查


4.7.1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施工进度情况,结合本导则和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绿色施工检查。


4.7.2  可采用现场目测、现场仪器实测、检测、试验、询问、查阅绿色施工技术资料等方法对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7.3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检查表应根据本导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


4.7.4  绿色施工检查宜保留能够反映现场施工管理水平的典型图片或影像资料。


4.7.5  项目部绿色施工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项目经理。


4.7.6  施工单位绿色施工职能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的重要环节或工序进行验收。


4.7.7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的实施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检查意见并督促整改;且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4.7.8  施工单位应对照绿色施工技术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合理划分阶段,组织对绿色施工的效果及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对比分析和自评估。宜按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 装饰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三个阶段进行。  


4.7.9  施工现场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的绿色施工监督、检查。


4.7.10  施工项目部应会同建设和监理单位根据绿色施工实施情况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采取持续改进措施。


4.7.11  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创建项目,施工单位宜成立专家评估小组,对绿色施工方案、实施过程至项目竣工,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


4.7.12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应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进行的评价或测评。


4.7.13  绿色施工项目不应出现下列情形:


1  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2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  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


4  施工中因“四节一环保”问题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


5  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  施工扰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5   施工场地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临时用地应有审批用地手续,并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组织施工。


5.1.2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尽量减少占地及对场地地形地貌破坏;现场应整洁、美观。


5.1.3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设置“绿色施工牌”、“环境保护牌”等标牌,图牌应清晰、明了、整洁。


5.1.4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充分保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围墙、道路和管线等设施。减少临时设施的重复建设,缩短运输距离。


5.1.5  应根据施工规模及现场条件等因素合理安排建设场地内临时设施用地;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可按最低面积指标设计。


5.1.6  临时设施应充分利用既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和周边道路。施工现场临时道路布置应与原有及拟建永久道路兼顾考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及拟建道路为施工服务。


5.1.7  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实施动态管理。应根据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等不同施工阶段调整施工总平面布置。


5.1.8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设置应科学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及“四节一环保”等有关规定。


5.1.9  施工现场应统一规划各类临时材料仓库、材料堆放场地的位置,符合进、出料方便且满足防雨、防潮、防火等要求。


5.1.10  塔吊等垂直运输设施的基础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装配式基座,或经设计同意利用在建工程结构的合理部位。


5.1.11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标识牌。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5.2  总平面布置  


5.2.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


5.2.2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域分开设置,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


5.2.3  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值班室,宜安装语音提示或门禁系统。


5.2.4  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分别设置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  


5.2.5  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


5.2.6  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或对噪声进行隔离,宜远离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区域设置。


5.2.7  合理布置大型机械,避免影响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5.3  场区围护及道路


5.3.1  施工现场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连续、密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1.8米,围挡临城镇主干道时高度不宜低于 2.5m;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 1.5 米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路栏;


2  围挡应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3  围挡底端应有封闭措施,防止泥浆外漏;


4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人员较密集地段及高度超过2m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围挡;彩钢板围挡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5  围挡落尘应当定期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5.3.2  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设置应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


5.3.3  施工现场道路设置应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内宜形成环形通道,减少道路占用土地。


5.3.4  场内交通道路布置应满足施工所需车辆、机具设备进出场和消防安全疏散要求,方便场内运输。


5.3.5  施工现场场地硬化、绿化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场内运输(含消防)通道、临时生产加工区及设备堆场地面必须进行硬化抑尘处理;


2  其它一般道路、广场、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场等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预制块材铺装,也可采用碎石垫铺;


3  围墙、大门及施工道路周边应设绿化隔离带;


4  其余裸露场地应视情况采取覆盖、植被、洒水或固化等抑尘措施。


5.3.7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收集洗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冲洗设施宜采用自动冲洗平台及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5.3.8  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周边应设排水沟。施工现场地表水和地下管沟应排水畅通,场地无积水。


5.4  临时建筑物


5.4.1  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房、开水间、文体活动室(或农民工夜校培训室等)、吸烟室及盥洗室等临时设施。


5.4.2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选址应合理,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4.3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高度不宜超过二层,应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  


5.4.4  现场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宜采用复合材料板房、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等周转式轻型结构活动房,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房屋或设施。


5.4.5  临时建筑物应采取有效的节能降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临时建筑的体形宜规整,并应满足节能要求;


2  墙体、屋面应采用难燃或不燃的保温隔热材料;


3  临时设施建设严禁使用粘土砖。


5.4.6  施工现场宜设置整体移动式环保厕所,定期清理、消毒。固定厕所应设化粪池。


5.4.7  木工加工区、钢筋加工棚应有隔音、防振、防潮等措施。


5.4.8  临时设施管线应布置合理,尽量减少管线使用,并做好防水、防漏等措施。办公区、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用管线应分开设置。  


5.4.9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配备消防设施,木工棚、油库、化学品仓库等按消防规定配备环保型灭火器。


6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现场应按国家、安徽省和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要求,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6.1.2  施工现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等要求制定施工噪声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


6.1.3  生产、生活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池塘等自然水体和市政管网;污水排放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有关要求。


6.1.4  氧气、乙炔、油漆、机油、汽油、柴油等危险品、化学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及污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1.5  施工现场应在主入口、主要临街面、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地等位置设置醒目的环境保护标识。现场施工标牌应包括环境保护内容。


6.1.6  施工现场应合理制订施工能耗指标,采取有效的节能降耗措施。


6.1.7  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施工现场及相邻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扰动。


6.2  资源节约管理


6.2.1 施工现场应优先采用国家、行业和我省推广认证的高性能、低材耗、环保、耐久性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和设备。


6.2.2  预制构件,钢筋、门窗等成品、半成品应尽量在场外专业工厂、车间加工制作完成;鼓励在场外设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中心,减少现场钢筋加工区占地面积。


6.2.3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进度、材料周转使用时间、库存情况等制定合理的材料采购、进场计划,减少材料的现场存放时间和二次搬运。  


6.2.4  建筑材料应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当地材料资源,施工现场 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宜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 70%以上。


6.2.5  施工过程中应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流水作业等方式,增加施工材料周转频次和降低材料消耗。  


6.2.6  施工单位应对周转材料进行保养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和周转次数。工程使用的周转材料不需要时,应及时退场。


6.2.7  建筑材料、设备的包装物回收率应达到 100%。


6.2.8 施工现场应实行限额领料,工程材料用量和周转材料摊销量不应大于定额用量。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材料损耗率宜比定额损耗率降低 30%以上。


6.2.9  施工现场应使用工具化、定型化及标准化的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拆装方便、循环利用、整齐美观。


6.2.10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合理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施工现场应建立建筑垃圾再利用的台账和清单。短木方宜采用叉接接长后合理使用,木、竹胶合板的边角余料应拼接使用,钢材废料焊接制作安全防护设施等。


6.2.11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与机具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选用能耗低、自动化程度高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机具;


2  选择功率与负载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避免大功率施工机械设备低负载长时间运行;


3  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降低各种设备的单位耗能;


4  对机械设备定期维修保养,建立相应的制度、台账和清单,使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


5  机械设备宜使用节能型油料添加剂;


6  对设备、机具的存放、运输应制定保护措施。


6.2.12  办公区、生活区应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自然光和自然通风;鼓励施工现场设立太阳能移动式光伏电站,及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提供生产和生活热水。


6.2.13  施工现场应制订用水、用电计划,明确综合节水、节电指标和分项节水、节电指标。并安装水表、电表,对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现场分别计量控制。


6.2.1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优先采用节能电线、节能型照明灯具和限流装置,推广采用声控灯具和室外太阳能灯具。节能照明灯具使用率宜达到 80%以上;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


6.2.15  临时用电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6.5.16  施工现场合理配置采暖、空调、风扇数量,规定使用时间,实行分段分时使用,节约用电。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应低于 26℃,冬季不应高于 20℃。  


6.2.17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应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节水设备(设施)配置率争取达到100%。


6.5.18  施工现场宜有雨水收集利用的设施。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自来水。


6.5.19  应定期对施工现场所有供水阀门、管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6.2.20  应制定节约纸张计划,非机密性办公用纸应两面使用,废纸应回收。推行无纸化办公、信息无纸化管理和网络化传输。


6.3  扬尘控制


6.3.1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扬尘污染防治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6.3.2  施工现场宜采取淋湿地面、外设高压喷雾状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等综合降尘措施。


6.3.3  运进或运出施工现场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细散颗粒材料,应采取封闭运输。


6.3.4  施工现场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尘。应安排专人每天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


6.3.5  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1.5m,不扩散到场区外;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0.5m;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6.3.6  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应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6.3.7  施工现场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并覆盖。


6.3.8  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6.3.9  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6.3.10  施工现场应搭设封闭式垃圾站。现场禁止焚烧各类废弃物。


6.3.11 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场。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防尘网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植被绿化。


6.3.12  楼层、高架桥等高处垃圾应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封闭式容器或装袋清运,严禁高空抛洒。


6.3.13  现场运输砂浆、砂石的斗车或料罐应封闭完好;砖、砌块等散件物料应采用密封式吊笼吊运。


6.3.14  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用外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脚手架周边外侧应全部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密目式安全立网》标准要求,且网目数密度不应低于2000目/100cm2;


2  脚手架外安全平网加铺一道密目网;


3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


4  悬挑脚手架在悬挑层下端应采用胶合板等水平封堵密实,或在满铺的脚手板下用密目式安全网兜底防护;


5  应及时清理脚手板垃圾,不得采用翻、拍脚手板及空压机吹尘等会产生扬尘的方法清理。


6.3.15  施工现场如需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必须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6.3.16  装饰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确需在墙体等结构开槽切割、孔洞钻取的,应采用湿作业法进行施工。


6.3.17  拆除工程的扬尘控制应遵照本导则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6.3.18  当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6.4  噪声振动控制


6.4.1  施工现场应建立控制人为噪声管理制度。


6.4.2  施工机具和设备噪声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优先使用低噪声、低振动或有消声降噪装置的施工机具和设备;


2  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远离生活区、办公区设置,并采取降噪措施;  


3  噪声大的设备和施工工序宜安排在白天或封闭的室内作业;


4  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木工机械、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降噪的机械棚,门窗挂降噪屏降噪;


5  混凝土振捣应采用低噪声振捣设备或围挡降噪措施;


6  机械安装应放置平整,并采取隔音与隔振措施。


6.4.3  建筑工程结构施工楼层宜设置降噪围挡。


6.4.4  模板、脚手架支(拆)及搬运作业时应轻拿轻放,不得高处抛掷。


6.4.5  夜间施工材料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6.4.6  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应遵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应超过22:00时,早晨作业不应早于6:00时;


2  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尽量避免夜间施工。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并采取降噪措施;


3  在中、高考等特殊时间段,应按有关规定和环境噪声标准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或停止施工。


6.5  光污染控制


6.5.1  施工现场应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 夜间室外照明灯加设灯罩、设置挡光板,使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区域范围。


6.5.2  电焊作业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6.5.3  白天装卸和安装幕墙玻璃时,应采取防止太阳光反射的措施。


6.6  水污染控制


6.6.1  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作为施工用水,非传统水源和循环再利用水在使用过程中,应对水质进行检测,且不对人体健康、周围环境及建筑构件产生不良影响。施工现场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率力争大于30%。  


6.6.2  混凝土和砂浆搅拌机、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设置沉淀池,清洗后的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宜循环使用或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


6.6.3  砂浆、混凝土搅拌用水应达到《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有关要求,并制定卫生保障措施,避免对人体健康、工程质量以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6.6.4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6.6.5  施工机械设备检修及使用中产生的油污, 应集中汇入接油盘并定期清理。  


6.6.6  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处理池连接,保证排水畅通。食堂应设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6.6.7  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厕所时,应采用小型化粪池及渗透井,新建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6.7  土壤保护


6.7.1  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地表环境措施,防止土壤侵蚀、流失。


6.7.2  施工造成容易发生地表径流土壤流失的情况,应采取设置地表排水系统、稳定斜坡、植被覆盖等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6.7.3  施工现场油料、危险品、化学品存放库房和危险性废物堆放场,应有严格的隔水(油)层设计,防止渗漏,并应有渗漏液收集和处理措施,防止土壤被污染。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分类回收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避免污染土壤。


6.7.4  施工机械在施工、加油、维修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渗漏的措施。


6.7.5  施工后应及时恢复施工活动破坏的植被,修复人为破坏的地貌。


6.8  建筑废弃物控制


6.8.1  建筑垃圾的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6.8.2  施工现场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必须单独贮存,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设置醒目标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分类率应达到100%。


6.8.3  施工现场应制定建筑垃圾减排计划。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建筑工程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率应达到30%以上;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再利用率宜大于50%。


6.8.4  建筑废弃物运输应采取密闭式运输车辆或覆盖等防止遗撒的措施。并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6.8.5  对于有毒有害废弃物如电池、墨盒、油漆、涂料等应回收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作为普通建筑垃圾外运。


6.9  地下设施、文物和资源保护


6.9.1  施工前应调查周边的各类地下管道、管线等埋设物,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种设施,采取必要的保护或避让措施。


6.9.2  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部门和协助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6.9.3  施工活动应采取避让或保护施工现场及周边古树名木的有效保护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6.9.4  建设项目场址内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地上文物的,应采取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防护措施。


7   土石方与地基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土石方工程在开挖前应进行土方挖、填方量计算,合理进行土方平衡调配,综合考虑土石方最短运距和各工序衔接,减少重复挖填,开挖土方应合理回填利用。


7.1.2  应对深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优化设计,支护结构选型应考虑绿色施工因素,并应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保护用地。


7.1.3  土石方工程在选择施工方法、施工机械、安排施工顺序、布置施工场地时应结合气候特征,减少因气候原因而带来施工措施和资源消耗的增加,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易受不利气候影响的施工工序宜在不利气候到来前完成;


2  采取全场性排水、防洪措施。


7.1.4  土石方工程开挖过程应逐层开挖。遇到有腐蚀性的渣土应进行深埋处理,回填土质应满足设计要求。


7.1.5  土石方和地基工程施工应明确场地内特殊区域和植物的保护方法。在满足施工、设计和经济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清理和扰动的区域面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场地内及周围的地下水与自然水体。


7.1.6  基坑支护结构中锚杆(锚索)不宜侵入占地红线外,否则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锚杆宜采用可拆式锚杆或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


7.1.7  桩基工程应根据当地情况和工程实际,从环保、技术、节约等方面综合考虑成桩施工工艺。桩基施工应优先选用低噪、环保、节能、高效的机械设备和工艺。


7.1.8  污染土地基处理方法和施工措施应符合当地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并满足:


1  进行污染土地基勘察、监测、地基处理和检验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及对勘察机具、监测仪器与施工设备造成腐蚀;


2  采取防止污染土对周边地质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


7.1.9  已建成道路的地下管线施工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  


7.2  土石方工程


7.2.1  取土坑、弃土场和护坡道的位置应合理,外形整洁,不得水下取土或在路基两侧取土。


7.2.2  土石方挖掘施工中,表层土和砂卵石覆盖层可用一般常用的挖掘机械直接挖装,对岩石层的开挖宜采用凿裂法施工,或者采用凿裂法适当辅以钻爆法施工:凿裂和钻孔施工宜采用湿法作业。


7.2.3  土石方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方案专业设计,对装药量进行准确计算,并有绿色施工技术措施。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控制噪声和扬尘扩散。


7.2.4  对施工区域内的地下、地面各类障碍物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加固或拆除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采:


1 在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土方作业时,应采用人工挖土,禁止机械作业;


2 遇地下管线或电缆时,应确定地下管线实际走向、埋深等,开挖时应采用人工挖土,禁止机械挖土;


3  禁止在距离高压线塔10m范围内进行机械土方作业;


4 发现土洞、地道(地窖)、废井时,要探明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方可组织施工。


7.2.5  喷射混凝土施工防尘应遵照以下规定:


1 喷射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湿喷或水泥裹砂喷射工艺;


2 采用干法喷射混凝土施工时,应采用增加骨料含水率、双水环加水、采用增黏剂、设置集尘器或除尘器、设置除尘水幕等防尘措施;


7.2.6  地下连续墙


1  施工时应随时测定泥浆性能并及时调整配合比,满足循环使用的要求;


2  施工中产生的废泥浆应在成槽之前进行回收处理再利用。


7.2.7  掘路施工时,应按照各地下管线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开挖宽度和放坡系数,埋设管道的槽底最小宽度宜为所埋设施的外侧宽度加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严禁超宽开挖。


7.3  桩基工程  


7.3.1  市区范围内桩基施工,桩施工宜采取长螺旋、静压、喷注式成桩工艺,避免垂直振打。


7.3.2  混凝土灌注桩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用泥浆池,用以存储沉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 泥浆池应有效防止污水渗入土壤措施;当泥浆池沉积泥浆厚度达到容量的1/3 时,应及时清理;


2  钻孔、冲孔、清孔时清出的残渣和泥浆,应及时装车运至泥浆池内处置;  


3  泥浆护壁正反循环成孔工艺应设置泥浆分离净化处理循环系统。施工时


泥浆应集中搅拌,并向钻孔输送,施工钻渣及时清运;


4  施工中的泥浆处置应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


5  桩身钢筋笼进行焊接作业时,焊渣应及时清理并运至指定地点处置;


6  市区范围内施工时不应敲打导管和钻杆。


7.3.3  振动冲击沉管灌注桩施工应控制振动箱振动频率,防止产生较大噪声,同时应避免对桩身造成破坏。


7.3.4  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时,应采取井内通风、抽水及井口覆盖防护等安全技术措施。


7.3.5  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施工时,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施工中噪声、振动、地层扰动、废气、废油、烟火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针对性措施。


7.3.6  混凝土预制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优先采用静压方式施工预制桩,减少噪声污染;


2  混凝土预制桩宜工程化生产,不宜场内预制;


3  沉淀池、排水沟渠应能防止污水溢出;当污水沉淀物超过容量1/3时,应进行清掏;沉淀池中污水无悬浮物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7.3.7  锤击沉桩采用射水法沉桩工艺施工时,应为射水装置配备专用供水管道,同时布置好排水沟渠、沉淀池,有组织将射水产生的多余水或泥浆排入沉淀池,循环利用,并减少污水排放。


7.3.8  钢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桩施工应制定相应的防潮、防锈等措施。现场制作钢桩应有平整坚实的场地及挡风防雨、排水设施;  


2  钢桩切割下来的剩余部分,应运至专门位置存放,并尽可能再利用,不得随意废弃,浪费资源。


7.4  地基处理工程


7.4.1  换填法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能及时回填土方时,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2  机械碾压优先选择静力式压路机;


3  采用砂石回填时,砂石料填充材应保持湿润;


4  开挖原土的土质不适宜回填时,应采取土质改良措施后再利用。


7.4.2  在城区或人口密集区,不宜采用强夯法施工。强夯法施工时,当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同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7.4.3  振冲法施工时,施工现场应事先开设泥水排放系统,及时组织运浆车辆将泥浆运至预先安排的存放地点,尽可能设置沉淀池并重复使用上部清水。


7.4.4  高压喷射注浆法施工采用湿喷或水泥裹砂喷射工艺,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浆液拌制应在浆液搅拌机中进行,不得超过设备设计允许容量;


2  在灌浆过程中,压浆泵压力数值应控制在设计范围内,不得超压;


3  压浆泵与注浆管间各部件应密封严密,防止发生泄漏;


4  现场应设置适用、可靠的储浆池和排浆沟渠,防止泥浆污染周边土壤及地下水源。


7.4.5  挤密桩法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采用灰土回填时,灰土应提前在工厂进行拌和;土料水分过大或不足时,应晾干或洒水湿润;


2  采用砂石回填时,砂石应过筛,并冲洗干净,冲洗砂石应采用循环水湿润,避免在过筛和混合过程中产生较大扬尘;


3  雨季或冬季施工时,应采取防雨或防冻措施,防止灰土和土料等受雨水淋湿或冻结。


7.5  地下水控制  


7.5.1  当降水会对基坑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 应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并宜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等采取坑外回灌措施。


7.5.2  基坑内的降水水位应低于基坑底面0.5m。


7.5.3  基坑施工尽量减少抽取地下水,地下水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降排水系统应根据现场条件合理设计,场地布置应紧凑,并减少占地;


2  基坑降水宜采取基坑封闭降水方法;


3  基坑降水排出的地下水应收集利用;


4  对降水区域内地表及建筑物应采取预防沉降和水平位移的技术措施。  


8   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基础及结构施工期间进场的材料、设备应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整齐,标识清楚。


8.1.2  施工前应制定网络进度计划,按照流水作业的方式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窝工和作业面停滞现象,做到资源均衡利用。


8.1.3  钢结构、钢混组合结构、预制装配式结构等大型结构件安装所需的主要垂直运输机械,应与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工程的其它垂直运输统一安排,减


少大型机械的重复投入。


8.1.4  钢、木、装配式结构等构件应采用工厂化加工、现场安装的生产方式,制定合理的构件加工、进场的时间和顺序。构件的装卸、运输、存放、安装应采取防止变形和损坏的可靠措施。


8.1.5  吊装作业应按规定专人指挥,并使用对讲机传达指令。


8.1.6  基础及结构工程中应增加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应用,采取利用大体积混凝土后期强度、外墙保温板替代混凝土施工模板等绿色施工技术,减少资源消耗。


8.1.7  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工程所用构件、半成品尽可能利用工业废渣制品。


8.1.8  混凝土构件和砌体表面的垂直度、平整度应尽量高于规范要求,以减少抹灰用量。


8.2  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


8.2.1  根据图纸设计,并采用专用软件优化钢筋配料,合理确定进场钢筋的定尺长度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短筋。


8.2.2  进场的钢筋原材料和半成品应标识清晰,并有防污染、防锈蚀等措施。


8.2.3  积极推广应用工厂化加工的钢筋网片或成型钢筋骨架。


8.2.4  当采取现场加工钢筋方式时,应集中设置钢筋的调直机、除锈机、弯曲机、切断机等进行加工。  


8.2.5  改进钢筋的连接方式,在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直螺纹套筒、电渣压力焊、闪光对焊等接头方式。


8.2.6  钢筋切割、电焊、除锈等作业应有遮挡措施,散落的粉末状废料应及时清理。


8.2.7  钢筋加工使用的冷却水应经过滤后循环使用,并应经处理后排放。


8.2.8  安装后的钢筋不得随意踩踏,防止钢筋弯曲变形。外露的直螺纹丝扣及时加设保护套,后浇带等预留钢筋应采取防锈措施。


8.2.9  积极采用新型模板施工技术,推广使用钢(铝)框胶合板模板、塑料模板、组拼式大模板、早拆模板、液压爬升模板、整体顶升模板、滑模等新型模板体系。


8.2.10  模板应有施工详图和模板配置图,合理下料和配模,编号使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模板加工、安装精度,达到混凝土表面免抹灰或减少抹灰厚度的要求。


8.2.11  模板及其支架应优先选用周转次数多、能回收再利用的材料,减少木材的使用。高层建筑结构施工,宜采用整体提升、分段悬挑等工具式脚手架。


8.2.12  脚手架和模板支架宜优先选用碗扣式、门式、盘销式等管件合一的钢管支架。


8.2.13  脱模剂应有专人保管和涂刷,剩余部分及时回收,防止污染环境。


8.2.14  模板拆除时应防止损坏模板和混凝土,拆除的材料应根据施工需要及时翻运、堆放在指定位置。


8.2.15  施工时应及时回收利用散落的铁钉、铁丝、扣件、螺栓、钢筋扎丝、焊剂、焊条、套筒等材料。


8.2.16  合理确定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中宜掺入粉煤灰和磨细矿渣粉等工业废料和高效减水剂,减少水泥用量。


8.2.17  现场搅拌混凝土时,应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搅拌机、水泥罐、掺合料罐应配有计量装置。


8.2.18  积极采用泵送混凝土施工技术,合理布设泵管,减少弯头,提高泵送效率。浇筑前用砂浆润滑泵管,浇筑后用水及时清理泵管,防止泵管堵塞,并有效


组织处理后排放。  


8.2.19  撒落或少量剩余的混凝土应及时清理,并用于铺筑道路、制作小型构件等,避免浪费和污染现场。


8.2.20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采取养护措施。宜采用涂刷养护剂、综合蓄热法、塑料薄膜或塑料薄膜加保温材料覆盖等养护措施。养护用水宜使用回收的基坑降水、雨水或河水。


8.2.21  清洗设备、泵管、泵车的水应经沉淀后回收利用,浆料分离后可作为室外道路的回填材料。


8.3  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8.3.1  施工单位应编制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构件安装顺序、施工方法,制定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并进行技术交底。


8.3.2  根据图纸设计和施工进度安排,编制预制装配式结构构件加工及进场计划,减少场地占用。


8.3.3  构件的预埋件、预留孔应在工厂制作时准确预埋、预留。


8.3.4  预制装配式构件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合理堆放,支垫或专用支架应平稳、牢固、可靠,防止构件变形或损伤。构件安装前应校核构件尺寸和安装尺寸。


8.3.5  构件吊运、安装应由专人指挥,防止构件损伤和碰撞脚手架等。遇5级及以上大风应停止吊运、安装施工。


8.3.6  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应采用专用支撑件,墙板采用对拉螺栓和斜撑杆固定,楼板采用顶托式支撑支设,支撑件应牢固可靠。


8.3.7  构件安装后及时绑扎钢筋和支设模板,验收合格后及时浇筑混凝土,并采取防止混凝土撒落的措施。


8.3.8  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安全防护宜采用工具式防护系统。


8.3.9  预制装配式构件吊运设备的选型和布置应与构件重量及位置相匹配。


8.4  砌体结构工程


8.4.1  砌筑砂浆推广采用预拌砂浆、袋装或罐装干粉砂浆。


8.4.2  现场运输砂浆的斗车或料罐应封闭完好,运输过程中撒落的砂浆应及时回收利用。  


8.4.3  砖、砌块应采用托板吊运或平板车运输,在作业面按所需用量码放整齐,减少破损。


8.4.4  需用的非标准砌块应按计划在工厂加工进场,现场采用专用切砖机切割时应集中加工,并采取防尘降噪措施。


8.4.5  墙体砌筑前应确定组砌方式,先试排再砌筑。断砖可在墙体适当部位合理分散使用。


8.4.6  砖、砌块湿润和砌体养护尽可能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非传统水源。


8.4.7  毛石砌体砌筑时产生的碎石块,应用于填充毛石块间空隙,不得随意丢弃。


8.5  钢结构工程


8.5.1  钢结构应进行深化设计,并根据加工、运输、安装和连接工艺要求,合理确定分段、分节数量和位置,优化节点构造,减少钢材用量。


8.5.2  编制钢结构用料加工表,优化下料并综合利用下脚料。


8.5.3  钢构件的预留孔应在工厂加工时预留,不得在现场随意打孔。


8.5.4  钢结构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应编号,分类堆放在干燥场地,应采取覆盖防锈蚀和防止构件变形的措施。


8.5.5  根据图纸设计、现场条件及设备安装能力,合理确定钢结构安装方案。大跨度钢结构优先采用分段吊装、悬拼、、整体提升、顶升和滑移等安装方法。  


8.5.6  大跨度复杂钢结构在制作和安装前,宜采用 BIM技术模拟施工过程和状态,避免和减少安装错误和误差。


8.5.7  钢结构电焊作业应有防火措施,高空安装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8.5.8  钢结构构件应及时进行防锈和防火处理,涂装宜采用喷涂施工工艺,确保构件涂刷均匀,避免浪费。


8.5.9  钢结构涂装应使用环保型、耐久性好的涂料。


8.6  其 他


8.6.1  木结构件连接用铆榫、螺栓孔应在工厂加工时完成,不得在现场制榫和钻孔。  


8.6.2 钢混组合结构中的钢结构件,应结合配筋情况,在深化设计时确定与钢筋的连接方式,钢筋连接套筒焊接及预留孔应在工厂加工时完成,严禁安装时随意割孔或后焊接。


8.6.3  建筑结构在升级或改造加固时,应采用碳纤维等新型结构加固材料进行加固处理。


8.6.4  索膜结构的索、膜应按计算机模拟张拉后的尺寸下料,工厂化制作,现场安装。


8.6.5  脚手架拆除前应先清理竹笆或跳板上的垃圾,安全网应适当洒水后拆除,防止扬尘。


8.6.6  施工电梯、塔吊等设备及时做好维保,确保外观整洁和正常使用。


9   装饰装修与防水保温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装饰装修与防水保温工程的块材、卷材等应进行排版深化设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减少块材的切割量及其产生的边角余料量。


9.1.2  装饰装修工程中,应合理安排受环境温度限制的工序和不易成品保护的工序施工。


9.1.3  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的块材、板材、门窗、玻璃制品、橱柜等木制品等成品或半成品应尽量采用工厂化加工,现场安装;油漆工程宜出厂前在工厂完成。  


9.1.4  五金件、连接件、构造性构件应采用工厂化标准件。


9.1.5  进场的装饰装修、保温和防水材料应进行袋装或包装处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潮措施。


9.1.6  使用的易挥发、易污染材料应采用密闭容器储运,使用时应采用相应容器盛放。应随用随开启,不用时及时封闭。


9.1.7  民用建筑工程应选用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


9.1.8  尽量采用自粘类片材,减少现场液态粘结剂的使用量。


9.1.9  室内装修宜在外门窗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后进行。


9.1.10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尽量使用工具式移动脚手架,外墙装饰和保温工程宜采用吊篮施工。


9.1.11  外墙外保温系统宜优先选用保温装饰一体板系统。宜采用工厂化预制生产的保温板材作为保温层材料,减少现场湿作业。


9.1.12  宜选择保温、找坡、找平等一体化的屋面工程方案(如泡沫混凝土保温屋面),选择保温、憎水、轻质、耐久的屋面找坡及保温材料。


9.2  装饰装修工程


9.2.1  室内装饰基层扬尘清理应采用吸尘器,如没有防潮要求的,可采用洒水降尘等措施。基层需要剔凿的,应采用噪声小的剔凿方式,如手钎、电铲等低噪声工具。  


9.2.2  楼、地面在养护期内严禁上人,地面养护用水应采用喷洒方式,保持表面湿润为宜,严禁养护用水溢流。


9.2.3  水磨石楼、地面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有污水回收措施,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2  对楼、地面洞口、管线口进行封堵,防止泥浆等进入;


3  高出楼、地面 400mm 范围内的成品面层应采取贴膜等防护措施,避免污染;


4    现制水磨石楼、地面房间的装饰装修施工前,宜先进行现制水磨石工序作业。


9.2.4  块材面层楼、地面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块材宜采用工厂化下料加工(包括非标尺寸块材),需要现场切割时,对切割用水应有收集装置,室外机械切割宜有隔声措施;


2  石材、预制水磨石等易渗透、易污染的材料,应在铺贴前做防污处理;


3  严禁采用电焊、火焰对板块材进行切割。


9.2.5  落地灰应全部回收,经处理后二次利用,抹灰砂浆损耗率不应大于 5%。


9.2.6  抹灰砂浆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控制抹灰厚度。


9.2.7  抹灰砂浆养护用水量以保持表面湿润为宜,严禁养护用水溢流。


9.2.8  外门窗宜采用断桥型材和中空玻璃,以提高密封、保温、隔音性能。


9.2.9  应严格控制门窗预留洞口尺寸。门窗制作前应对现场实际洞口尺寸进行测量并核对。


9.2.10  木制门窗应用铁皮、木板或木架进行保护,并采取防雨、防潮等措施。塑钢或金属门窗用贴膜或胶带贴严加以保护。


9.2.11  外门窗安装操作应与外墙装修同步进行,宜同时使用外墙操作平台。


9.2.12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不得采用含沥青的水泥砂浆、水泥麻刀灰等材料填嵌。


9.2.13  吊顶龙骨间距在满足质量、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应进行优化设计。


9.2.14  吊顶高度应充分考虑吊顶内隐蔽的各种管线、设备,并进行优化。


9.2.15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不进行吊顶的区域宜做格栅式简易吊顶或不做吊顶。  


9.2.16  预制板轻质隔墙或活动隔墙应采取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施工方式。预制板间拼缝及与其它构件间应采取可靠的连接和防开裂措施。


9.2.17  在满足使用和安全的前提下,宜选用轻钢龙骨隔墙。轻钢龙骨应采用标准化龙骨。


9.2.18  裱糊、软包施工应在易污染工序完成后进行。


9.2.19  幕墙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幕墙应进行安全计算和深化设计;


2  幕墙玻璃、石材、金属板材应采用工厂加工,现场安装;


3  幕墙构件宜采用标准件;


4  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件应采取预埋方式,且与主体结构同步施工。


9.2.20  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滚涂,采用喷涂工艺时,应采取有效遮挡。


9.2.21  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宜先进行屋面工程施工,避免因屋面渗水影响已完成的室内装修工程。


9.2.22  瓦屋面应进行屋面瓦排版设计,各种屋面瓦及配件采用工厂制作,按照屋面瓦的型号、材质特征,进行包装运输,减少破损。


9.3  防水工程


9.3.1  防水工程宜选用耐久性强、抗老化、无污染的防水材料,粘结剂应随用随开启、不用时及时封闭。


9.3.2  卷材防水层


1  在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对防水卷材的铺贴方向和搭接位置进行优化,减少卷材剪裁量和搭接量;


2  宜采用自粘型防水卷材;


3  采用胶粘的卷材时,粘贴剂应为环保型,封闭存放;


4  防水卷材余料应全部回收。


9.3.3  涂膜防水层


1  液态涂膜原料应采用封闭容器存放,严禁溢出污染环境,剩余原料应全


部回收;


2  粉末状涂膜原料,应袋装或封闭容器存放,严禁扬尘污染环境,剩余原


料应全部回收;  


3  涂膜防水宜采用滚涂或涂刷方式,采用喷洒方式时,应有防止对周围环


境的污染的措施;


4  涂膜固化期内严禁上人。


9.3.4  刚性防水层


1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施工,应严格按照混凝土抗渗等级配置混凝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化减少施工缝的数量;


2  采用防水砂浆抹灰的刚性防水,应严格控制抹灰厚度;


3  采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的,在混凝土基层处理时,应有防止扬尘措施。


9.3.5  采用金属板材作防水材料时,应对金属板材进行下料设计,提高材料利用率。金属板焊接时,应有防弧光外泄措施。


9.3.6  防水作业宜在干燥、常温环境下进行。


9.3.7  种植屋面应选用耐穿刺防水卷材。


9.3.8  闭水试验前,应制定回收利用闭水试验用水的措施。闭水试验时,应有防止漏水的应急措施,以免漏水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其它物品的损坏。


9.4  保温工程


9.4.1  屋面或墙体等部位采用基层加设保温隔热系统的方式施工时,应尽量采用高效节能、耐久性好的保温隔热材料,以减少保温隔热层厚度及材料用量。


9.4.2  应处理好保温隔热系统与围护结构的节点,尽量降低热桥效应。


9.4.3  外墙保温工程提倡采用建筑墙体自保温技术。


9.4.4  现浇泡沫混凝土保温


1  泡沫混凝土原材料宜采用散装水泥和袋装干拌砂浆;


2  泡沫混凝土设备应搭设消音棚;


3  拌制的泡沫混凝土宜采用混凝土泵车、管道输送;


4  搅拌设备、泵送设备、管道等冲洗水应有收集措施。


9.4.5  工厂生产的无机类(如:发泡水泥板、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岩棉板等)、有机类(如:聚苯板、酚醛板等)保温板施工前应进行排版设计,减少现场切割;采用粘、锚结合的方式与基层粘结牢靠,粘结面积和锚栓的数量等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现场切割时应有碎屑、粉尘飘洒防治措施。  


9.4.6  浆体保温类材料应采用袋装干拌砂浆现场拌合使用,并搭设搅拌机棚。


9.4.7  保温装饰一体板保温


1  保温装饰一体板应采用粘、锚结合的方式,与基层墙体连结可靠;


2  应在工厂化生产时完成保温装饰一体板侧面开槽,并采取防止锚固件墙体打孔等产生杨尘的措施;


3  边角、线条、门窗洞口边等部位采用的异型板宜在工厂特制加工,现场直接安装成形。  


10   机电安装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前,宜采用 BIM 技术对管线空间布置、管线线路长度等进行设计优化,对预留洞、预埋件及管线位置等进行碰撞检查。


10.1.2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前,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及智能建筑工程和电梯工程等安装专业之间,及与建筑装修等土建专业做好协调和图纸校对工作。各专业间确认无交叉问题且标高满足装修要求后方可进行管道、设备的制作及安装。


10.1.3  机电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应与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同步进行,严禁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10.1.4  机电安装工程材料、设备的存放、运输应制定保护措施。


10.2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10.2.1  在施工方案、平面布置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


10.2.2  针对工程特点,宜设置合理的雨水、二次循环水等非传统水源的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10.2.3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0.2.4  应制定合理的冲洗、试压方案,成批冲洗、试压,合理安排冲洗、试压批次和次数。


10.2.5  给排水及供暖管道打压、冲洗及试验用水应有排放、收集措施。


10.2.6  卫生间冲洗用水宜采用经处理后的雨水或中水。


10.2.7  临时供水管道应与消防管合并使用,宜采用热镀锌钢管,卡箍连接,以增加周转次数。


10.3  通风与空调工程  


10.3.1  大型施工项目集中办公区域可以考虑采用中央空调,耗电量大的主要设备应采用变频控制;分散区域宜使用独立分体空调;空调设备应使用新型能效比高的空调设备。


10.3.2  风管制作宜采用工厂电脑下料,集中加工,下料应对不同规格风管优化组合,做到先下大管料、再下小管料,先下长料、后下短料,能拼接的材料在允许范围内拼接使用。


10.3.3  空调水管道打压、冲洗及试验用水的排放应有排放措施,排出水应进行收集再利用。


10.3.4  管道打压、冲洗及试验用水应优先利用施工现场收集的雨水或中水。多层建筑宜采用分层试压的方法,先进行上一楼层管道的水压试验,合格后,将水放至下一层,逐层收集再利用。


10.3.5  应加强节点处理,严禁冷热桥产生。


10.3.6  空调系统各设备间应进行联锁控制,耗电量大的主要设备应采用变频控制。


10.3.7  设备基础的施工宜在空调设备采购订货完成后进行。


10.3.8  机房设备位置及排列形式应合理布置,宜使管线最短,弯头最少,管路便于连接并留有一定的空间,便于管理操作和维修。


10.4  电气及智能建筑工程


10.4.1  优先采用先进的建筑配电技术、建筑设备电气控制技术、绿色照明技术、消防及安防设计技术、综合布线系统设计、防雷接地技术等。如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灯具、设备,选用变频技术的节能设备等。


10.4.2  应避免机电设备额定功率远大于使用功率或超负荷使用设备的现象。


10.4.3  不间断电源柜试运行时应有噪声监测,其噪声标准应满足:正常运行时产生的A级噪声不应大于 45dB;输出额定电流为 5A及以下的小型不间断电源噪声,不应大于30dB。


10.4.4  建筑物内大型电气设备的电缆供应应在设计单位对实际用电负荷核算后进行。


10.4.5  电线导管暗敷时,宜沿最近的线路敷设并应减少弯曲。短管应回收利用。  


10.4.6  临时用电宜选用低耗能供电导线,线路设计、布置合理,临时用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临时设施应选用声控、光控等节能型照明灯具。


10.4.7  宜推广应用免焊接头,尽量减少焊锡锅的使用。如在使用电烙铁锡焊时到人体距离应不小于 200mm,通常以300mm 为宜。


10.4.8  不间断电源安装应注意防止电池液泄漏污染环境,废旧电池应回收处理。


10.4.9  电气设备的试运行时间按规定运行,但不应超过规定时间的1.5倍。


10.4.10 深井等特殊作业场所应采用 36V 便携式低压照明灯具。


10.5  电梯工程


10.5.1  应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电梯设备。


10.5.2  电梯井结构施工前应确定电梯的有关技术参数,以便做好预留预埋工作。


10.5.3  电梯安装过程中,应对导轨、导靴、对重、轿厢、钢丝绳及其他附件按照说明书进行防护。


10.5.4  井道内焊接作业时应保证良好通风,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或防护口罩,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10.5.5  电梯井口及电梯井道垂直和水平方向洞口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井洞口安全,防护设施应安全可靠,拆装方便,并可多次周转使用。


11   拆除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相应的能力,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报当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颁发备案登记证。


11.1.2  拆除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拆除对象及其结构特点、拆除方法、安全措施、拆除物的回收利用方法等内容,并经相关各方批准后实施。


11.1.3  拆除工程应贯彻“环保拆除”的原则,应重视建筑拆除物的再生利用,积极推广拆除物分类处理技术。


11.1.4  建筑工程应按建筑构配件的情况,确定保护性拆除或破坏性拆除方式。  


11.1.5  拆除工程施工应根据建筑物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和静力破碎等方法。严禁采用整体拉、推的拆除方法。


11.1.6  拆除工程应对其施工时间及施工方法予以公告,并注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11.1.7  建筑拆除物处理应符合资源充分利用、就近消纳处置的原则。


11.1.8  建(构)筑物拆除后,应按规定对拆除后的场地进行生态复原,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11.2  施工措施


11.2.1  拆除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或其他喷淋设备,并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程序操作。


11.2.2  当使用机械或机具钻孔、破碎结构构件时,应尽量采用带水作业工艺。确因洒水或喷淋导致建(构)筑物、结构疏松,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11.2.3  装配式结构、多层砖混结构和构配件直接利用价值高的建筑应采用保护性拆除方式:


1  可采用人工拆除、静力破碎或机械拆除,亦可几种方法配合拆除;


2  拆除时应按建造施工顺序逆向拆除。


11.2.4  建筑构配件直接利用价值不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可采用破坏性拆除方式。可采用人工拆除、机械拆除、静力破碎或爆破拆除,亦可几种方法配合使用。  


11.2.5  爆破拆除时应控制爆破强度,尽量采取多孔微量爆破等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正式爆破之前,应进行小规模试爆,根据试爆结果完善爆破方案,确保爆破飞石控制在有效范围内;


2  钻机钻爆破孔时,应设置粉尘收集装置或采用钻杆带水作业等减少扬尘的措施;


3  爆破拆除时,可在各爆点四周悬挂塑料水袋降尘;


4  在爆破完成后,应及时用消防高压水枪进行高空喷洒水雾消尘;


5  在人口密集区、临街等重点防护区,应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防护网。


11.2.6  在城镇市区或人员密集区域,当采用静力破碎方法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


眼镜。


2  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3  钻孔与破碎剂注入不宜同步进行施工。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4  使用静力破碎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11.2.7  人工拆除、静力破碎作业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下的材料、构件、杆件等,应采用垂直升降设备或从溜槽中卸下,或经过楼梯搬运到地面;建筑垃圾可通过原电梯井道或设置的垃圾井道卸下。


11.2.8  对烟囱、水塔等高大建(构)筑物进行爆破拆除时,爆破拆除设计时应考虑控制建(构)筑物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采取在倒塌范围内铺设缓冲垫层和开挖减震沟。


11.2.9  建筑拆除场地内的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应有避免因堵塞、渗漏、溢出等现象而导致对土壤、水等环境污染的措施。


11.3  拆除物的综合利用


11.3.1  建筑拆除物应根据材料性质进行分类,并加以利用;剩余的废弃物应做无害化处理。建筑拆除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宜大于40%。  


11.3.2  拆除的门窗、管材、电线等完好的材料应回收重新利用。


11.3.3  拆除的砌体部分,能够直接利用的砌体材料应回收重新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宜运送统一的管理场地,可作为路基垫层的填料。


11.3.4  拆除的混凝土经破碎筛分处理后,可作为再生骨料配制低强度等级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地基加固、道路工程垫层、室内地坪及地坪垫层。


11.3.5  拆除的钢筋和钢材(铝材)经分拣、集中后再生利用。


11.3.6  拆除的木(竹)材可作为模板和建筑用材再生利用。亦可用于制造人造木材或将木材经破碎机粉碎,作为造纸原料或作为燃料使用。被污染的拆除物(如含汞荧光灯泡,含铅铬电池以及油漆等)必须进行无害处理后方能利用。


11.3.7  不得将建筑拆除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维修废弃物混入建筑拆除物。  


11.4  拆除场地的生态复原


11.4.1  拆除工程的生态复原贯彻“生态性与景观性”原则以及“安全性与经济性”原则。


11.4.2  建筑物拆除后应恢复地表环境,避免土壤流失、被有害物质侵蚀。


11.4.3  拆除工程完成后,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应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绿化、洒水等防止扬尘措施。


11.4.4  当需要生态复原时, 用地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应按拆除后的土地用途进行生态复原。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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