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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亳州日报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防治工作,针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防治工作,针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扬尘污染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指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综合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指导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对本辖区内运输水泥、砂、石、粉煤灰、混凝土等车辆的密闭运输监管。  


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本辖区运输水泥、砂、石、粉煤灰、混凝土等车辆的超速、超载、超限监管。  


各县、区政府(含市经济开发区和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及其部门属地管的原则和业务管理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迁建、扩建、改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布点规划要求,远离居民聚集区和学校、医院、办公区等环境敏感区,布局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由具备环境评价资质的单位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环评档及批复的要求, 同步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备案,环境保护部门方可予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和运营。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厂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厂区内要合理规划,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应分区设置,并进行有效分割,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等硬质材料永久性封闭,出入口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二)厂区道路宜设置循环行车路线,并有导向、警示、定位等标识。   


(三)厂区道路、生产作业区、物料堆放区的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并采取措施保持清洁,做到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   


(四)围墙周围、生活区、办公区内未做硬化的裸露空地应当绿化。   


(五)厂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配备清洗设备和人员,对车辆进行冲洗清洁。   


(六)厂区应建设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废(污)水沉淀池、生产废水回收设备,车辆清洗平台和物料清洗场四周应建排水沟并与沉淀池连接。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污)水应综合利用,做到少排放和零排放。未经沉淀处理的且不达标的废(污)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和河道。   


(七)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能排入市政管网的,应建处理设施,处理达标以后方可排放。  


(八)厂区内各类骨料堆场和配料设施应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厂房,其高度应满足装卸料、配料的要求,并配备喷淋喷水等除尘抑尘设备。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保持生产设备设施清洁、整洁,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应循环使用,沉淀物应及时清理。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运输、泵送、试验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的技术先进的产品,并满足本地区环保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三)搅拌楼(塔)场地应合理布局,上料、配料、搅拌等生产环节必须安装布袋除尘装置等高效除尘装置,达到减低噪音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四)搅拌机、原料仓(水泥仓、粉煤灰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行,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五)混凝土搅拌楼(塔)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照明应采用易除尘的光照设备。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置胶凝材料浆水回收利用设施,通过计量等手段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重复使用。   


(七)搅拌主机卸料口应采用防止混凝土(砂浆)喷溅的设施,卸料口下地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理泥浆类物质。   


(八)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界面,不得泄露。  


第八条 生产环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及矿物掺和料,其存储、装卸、输送应有防尘措施。应严格控制粉料上料过程,粉料上料过程要有专人监控,防止粉料泄露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砂、石原料的装卸、输送、配料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皮带上料的应进行全封闭处理,产生的漏料应及时清理。   


(三)对集尘、降噪等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   


(四)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应及时清理。应定时清理厂区内沉淀池、排水排污管道,沉淀物应及时集中清运处理。   


(五)混凝土运输车入料口、卸料斗在入料和卸料完毕后应及时清理。   


(六)鼓励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循环利用清理物及经处理达标的废水等。   


第九条 混凝土运输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混凝土运输车辆应保持外观清洁,不得带泥上路,运输中不得遗洒。   


(二)混凝土输送泵应设有吸声降噪屏或其他降噪措施。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运输等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厉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立本企业扬尘污染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安排专人接听、记录,对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根据责任分工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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