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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转载
核心提示:为规范东莞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诚信守法的自觉性,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作为东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共同遵守的准则。

为规范东莞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诚信守法的自觉性,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作为东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东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人为善,以邻为友,自愿加入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诚信经营,自觉遵守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条  会员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的标准和规范,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行业信誉,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产品并做好销售服务。


加强自身建设,通过采取人才培养、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环境治理等措施和手段,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水平,争创质量一流、诚信经营、低碳节能、环境优美的企业。


认真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举措,主动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反映诉求,遵守东莞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公序良俗,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会员企业之间应建立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伙伴的正常关系,以自身的优势参与竞争,不得对同行进行中伤和贬低。各会员单位应自律经营行为 ,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服务意识和诚信品牌意识。会员单位要精诚团结,相互合作,在遇有设备或原材料供应等发生困难时,应鼎力协作,互相帮助,完成合同要求,维护行业信誉。


第二章 合同签订原则


第六条 混凝土单价原则上参照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预拌砼参考价。混凝土成本价是砼企业维持生存的平衡点,更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条件,协会将原材料信息及时传递给会员单位,协助做好市场预测,应对市场变化。如混凝土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有波动,供需双方可依据波动幅度协商作出相应单价调整。


第七条 对应一个工程项目或一个工程部位,原则上由一个会员企业承接,供应混凝土。购销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到协会办公室办理备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协会备案存档一份,市住建局办理报建时一份。


第八条 按先后顺序确定第一合同,以购销合同到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日期为准,先备案的砼企业为第一合同的供方。在第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砼款未付清情况下,其他砼企业不得介入。如有必要,其他搅拌站会员单位应尊重第一合同,与原供砼的搅拌站沟通联系。


第九条 已签定购销合同的工程项目,除有下列情况外,其他砼企业不宜再介入:1.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经有关检测鉴定是供砼方责任,按合同要求终止合同,且结清双方费用的;2.因供应满足不了施工进度,需方主动要求增加供应商,不拖欠第一合同企业砼款的。


第三章恪守行业道德


第十条 会员企业提供的混凝土及使用之原材料,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新国标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并按委托书所确定的实际浇灌部位向需方提供相应的混凝土技术资料(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会员企业应按需方要求准确无误地送料到需方工地,供方质量保证限于现场取样。因供方送错料或混凝土质量问题(如原材料不合格或配合比不合理等原因)造成需方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因需方施工不当或浇筑时搞错混凝土级别,抹面养护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需方负责。


第四章惩戒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对违约恶意拖欠混凝土贷款工程项目,可向协会申请联合抵制,各会员单位应配合供砼单位回收货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顾全大局,对不正当的恶性竞争,可向协会秘书处进行投诉举报,经查实对违反自律公约者给予惩戒:1.诫勉警告;2.业内通报批评;3.网上曝光。


第十四条 造成恶果,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协会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体现“优胜劣汰”生存法则,让失信企业在管理中、在市场中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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