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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2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提升社会诚信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取得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销售的会员企业。
    
  第三条 宿迁市散装水泥与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负责全市的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的日常监管工作,着重落实行业政策,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性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运行和产品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 协会是政府部门的助手,应当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协会也是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配备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资质等级的规定和工商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企业改变名称、办公地址、生产场所、法人代表、技术或财务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等,应当及时到资质审查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资质审查等管理部门的年度核查工作。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办公区、生产场所、原材料堆场、停车场、生活场所等管理要规范、整洁有序、环境良好。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和记录,办公及生产场所危险处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要有安全应急预案措施,安全防护、安全用电、安全消防措施要达标,运输车辆要自觉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安全行驶,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文档、生产、检测、销售、安全等台帐资料要齐全规范;全面、及时、准确的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和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健全劳动保障机制,不克扣、拖欠员工工资;抓好员工的教育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安全第一,遵守安全生产(施工)的法律、法规,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建立诚信联盟
  
  第十四条  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地区诚信联盟,通过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树立行业诚信典范;联合社会各种力量共同抵制不诚信企业和不诚信行为,确保产品品质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不拉帮结派、串通涨价、垄断经营。在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督导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原材料和混凝土价格,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邀请上下游企业加入诚信联盟,通过制定一系列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能满足各方权益的自律、互律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企业相互之间的自律、互律机制,定期组织对本地区混凝土企业的质量、安全、服务、“三废”治理等专项检查、评比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规范诚信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原材料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检测和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品质优良。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受贿和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不相互杀价,不盲目压价,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不另行签定压级、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有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备案合同的其它协议,不搞阴阳合同。

  第二十三条  做到文明生产,文明施工。不扰民,不污染公共场地或设施,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不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按质、按量、按时供应混凝土,并提供与工程进度相配套的运输、泵送设备,不耽误工程进度。

  第二十五条  不弄虚作假,认真做好各项技术交底,工序交接。实事求是地做好试配、生产记录和检测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自觉抵制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二十七条  不盲目施工,严格按程序和规定组织施工。合同变更,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原始记录。
             
  第七章  混凝土产品定价、回款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以【1】混凝土主、辅原材料等直接生产成本(含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水、电、“三废”处理、油料、器材、人工工资等)和【2】综合管理成本(含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检测费用、各项基金和规费等)及【3】税款三权相加的地区平均值为基数,另加5—10%的利润(普通混凝土)为定价依据。其在此范围内的基准价格由地方行业协会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该地区任何单位的合同价不得低于基准价。

  第二十九条  自供货之日起30日内,需方付款率应在70%以上;依进度类推,最后一次混凝土送完后30日内,需方付款率应达95%;留余款5%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一次付清。

  第三十条  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并经供方多次催款无结果,供方应采取停供、诉讼等措施。在此过程中,其它混凝土企业应主动协助该公司处理好相关事宜,严禁趁机中途供货,助长需方不履行合同、继续拖欠货款的恶劣行为。

  第三十一条  遵守一个工程或一个标段只发生一份合同的原则,对已签定合同或正在供货的工程,未经协会同意,其它企业不得介入。

  第三十二条  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行业协会上报价格变动情况、方量统计数据等有关数据资料,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诚信优良企业”考评制度,对质量高、服务好、诚信经营、用户满意度高的优胜企业予以表彰、授牌,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建立事故和不良行为登记备案制。凡是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应及时报本协会登记备案。发现有任何不良行为(资质、承揽业务、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人员工资等方面),本协会均要进行记录、登记,并将登记、备案及其他有关记录提供给相关的政府部门,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年度核查和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协会将配合市散办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实行保证金处理制度。每个会员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防违规保证金,对违规企业实行经济惩戒。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的,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条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曝光、取消评优资格;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停业整顿直至撤销资质;有违规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和个人对企业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527—84387343    0527—8118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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