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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龙游县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衢州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和《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5〕55号)、《衢州市商务局、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衢商务〔2015〕59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衢州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和《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5〕55号)、《衢州市商务局、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衢商务〔2015〕59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范围所有建设工程,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时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本县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在规划划定的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不含居民自建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自2016年8月1日起,在规划划定的城区建成区新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四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和预算。


建设工程需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管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


监理单位应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监理内容。


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内容。


对不按《条例》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第六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办理事先报告手续,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第七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放置散装水泥流动罐,不得放置大型搅拌机,不得放置用于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砂石材料。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适度竞争,不得垄断市场和价格。


第九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包括以挂靠、承包、租赁等形式在我县从事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活动的行政区域外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


第十条 散装水泥、预拌砂浆运输车向储料罐输送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时,应规范使用防尘袋。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设专用车辆进场、出场冲洗设施,应当建设砂石分离和污水分级沉淀处理装置,实现污水回收利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为龙游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并按《条例》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以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二条 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质量管理情况、产品检测报告等进行检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定期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检查“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行驶记录装置安装(运行)情况、专用车辆驾驶人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县环保、住建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做好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下乡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按《条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垄断市场和价格的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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