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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新城区商品(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2-2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温州新城区商品(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实施意见

     
      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应用是国家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之一。1994年建设部印发的建建〔1994〕490号《建筑业重点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文中,把推广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应用技术列为重点推广的首要内容。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地提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这一重要产业政策。1996年,建设部又印发了《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年,国务院批转六部委颁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这一系列的文件体现了国家对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高度重视,它不仅为新时期依法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事业奠定了主基调,也为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内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指出了具体的努力方向和目标。

      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实践证明,应用商品混凝土,既能够减少城市环境污染,降低城市噪音,改善施工作业环境,有利文明城市建设,又可以加快施工速度,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原材料损耗,提高工程质量。同时,它又是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因此,应用商品混凝土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

      随着温州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和运行势态,工程建设对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需求量将日趋增大。目前,我市生产商品混凝土资质企业已有二家,年产可达35万立方米,现有13万立方米的商品混凝土应用到40多个建设工地。温州新城区建设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市政府批准的新城区面积8.41平方公里,其中新城中心区面积3.04平方公里。当前,在新城区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已经时机成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新城区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至今仍属空白,因此,急切需要切实有效地予以引导和扶持。

     
      根据市计委(市散装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我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告》的精神,结合新城建设实际,对新城区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提出以下要求。

      1.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项目),凡使用水泥总量达1000吨以上或单项招投标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

      2.凡具备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及输送泵车通行条件的,一次性混凝土用量超过10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含桩基础、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必须严格按照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告》的规定,无条件使用商品混凝土。

      3.各主次干道两侧的高层建筑和主干道的砼路面及主要桥梁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4.各类住宅小区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上部结构中混凝土用量较大的部分也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

      5.三年内,新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散装水泥使用率要达到50%到80%。其中一九九七年散装水泥使用率不低于20%。一九九八年散装水泥使用率不低于40%,一九九九年散装水泥使用率要达到50%至80%。

      6.三年内,新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商品混凝土应达到现浇混凝土总量的60%—80%。至“九五”期末,全面禁止在新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规定以及下列要求,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加大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的力度。

      1.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按使用商品混凝土作价,其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招标投标文件均要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未按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价的,计划和建设主管单位不予审查,招标投标监理机构不予审核。建设开发单位的招投文件制定后,应由招投标监理机构对标文中是否按规定注明使用商品混凝土进行把关审核。

      2.建筑施工企业应配置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不具备使用散装水泥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施工任务,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购置散装水泥流动罐,在市散装办规定日期内,可以向同级散装办申请购置款10%—20%的补贴。

      3.对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可自行决定由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或施工企业对楼房进行输送混凝土,若属自行输送的,应配置与输送商品混凝土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4.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投资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5元/m2或水泥预算定额10元/吨交纳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属建设单位供应水泥的,“限袋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属施工单位包工包料的,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再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抵扣。工程竣工时凭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证明,按我市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退回限袋费本息。使用商品混凝土可视同使用数装水泥,按每使用1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折成0.4吨散装水泥计算。对未按规定预交“限袋费”的工程项目,不得下达或结转年度计划,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的不予办理隐蔽工程验收。

      5.对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应积极鼓励和创造条件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对一些混凝土用量较少或一时无条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确实需要现场拌制混凝土时,必须符合市建设局《关于对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的质量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有关八项规定。

      6.根据温州市商品混凝土东西两站(厂)布局的现状和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半径,新城区应本着就近供应原则,拟优先采用温州三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7.根据新城建设的进展,在新城中心区设置1至2个散装水泥供应站(点)(具体地址另行确定),站(点)应配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计量准确的散装水泥装卸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适应散装水泥市场发展需要。

      8.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混凝土质量控制》(GB50-184)、《预拌混凝土》(GB14902-94)、专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及《浙江省预拌混凝土技术规程》(DBJ10-101-87)进行生产和施工。

      9.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具有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条款。

      10.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供需双方要及时签订供货合同,并注明供应日期、数量、设计强度等级等内容,明确供需双方责任。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货不及时而导致建设工程延误工期或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11.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及时提供有关强度试验报告单及技术归档材料。监理、质监部门及施工企业认为必要时,可在现场加做混凝土试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建筑工程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其质量争议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出裁定。

      12.商品混凝土的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允许生产企业在规定范围内合理浮动,公平竞争。生产企业应强化企业管理,尽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市场竞争能力。

      13.按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统一报市有关部门批准,违者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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