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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温州市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1-30  来源:温州市政  作者:温州市政
核心提示: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温州市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做好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散装水泥的要求:

    (一)根据国家最近提出的本世纪末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的比例(以下简称散装率)达到40%的要求,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划。要从领导、组织、措施上确保省人民政府令的贯彻落实,力争在较短的时间里,达到国家和省政府提出的目标要求。

    (二)现有年生产能力8.8万吨以上的水泥厂(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必须按省要求在一九九八年底以前配置不低于60%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年生产能力8.8万吨以下的,必须配置不低于40%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

    (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厂(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必须按省政府令第八条要求配置散装率70%以上散装水泥发放设施。

    (四)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按省政府令第十三条要求配置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投标,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与管理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与管理是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一项关键工作,各级散装办依法征收与管理,各有关部门应按省政府令的有关要求给予配合和支持。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组成。

    1.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2.节约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

    3.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中按规定不予退还部分。

    4.利息、投资及其它收入。

    (三)外省袋装水泥“扶散费”的征收、解缴与管理。

    1.征收办法:凡是从外省购入袋装(合特种)水泥,一律由港务局、航管处(所)或铁路车站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办理征收(社会码头和企业码头也均由行业管辖的港务或航管部门负责征收)。港务局、航管处(所)按提货单或运单载明的数量(没有单的按实际数量)向收货单位或个人每吨征收20元“扶散费”(因我市特殊原因,年内暂按每吨5元征收)。收费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专用收费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港务、航管或铁路留存,第二联交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第三联按月集中报主管散装办。流通企业开销货发票时,应将“20元扶散费”(年内5元扶散费)另列一行,不做销售收入,财税部门不予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2.交付工作:各港务、航管或铁路部门要做好各交付环节的管理,按先交“扶散费”后提货的办法,如收货单位或个人拒交和延交而造成水泥损失或费用增加,完全由收货单位或个人自负。

    3.解缴与管理:各港务、航管或铁路车站收取的“扶散费”按省政府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代征的“扶散费”填报月报表(附表一)连同征收票据第三联集中一起送交主管散装办。各港务、航管或铁路部门要将征收“扶散费”纳入日常工作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漏收、少收和其他不正之风等失职行为,要按规定予以查处。各主管散装办按季从实收的“扶散费”中提取10%给收费的港务局、航管处(所)或铁路部门,作为有关征收人员的劳务报酬、奖励和业务开支。

    (四)本市水泥厂(含熟料粉磨站,下同)“扶散费”、“节包费”的征收、解缴和管理。

    1.向水泥厂征收的每吨袋装水泥5元“扶散费”,由水泥厂代各级散装办单独开票,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专用收费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领新票据时交主管散装办;第二联收据交付款单位;第三联水泥厂财务记帐凭证,第四联为水泥厂销售存查。

    2.水泥厂销售散装水泥(合集装袋)统一使用《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专用收费票据》,将每吨22元或扣除(退还)用户分成的9元,水泥厂(自留)9元后的4元“节包费”单独开票。

    3.水泥厂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扶散费”和“节包费”并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附表二)。

    (五)凡是本省生产的水泥进入我市,如水泥生产地已按省政府令规定标准缴纳“扶散费”、“节包费”的,不再重复征收。未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由查出地散装办直接或委托港务、航管等有关部门,按未缴部分加倍向购水泥单位和个人征收。征收办法同外省袋装水泥“扶散费”的征收、解缴与管理办法。

    (六)限袋费收取与解缴管理。

    1.收取办法:所有建设项目,按省规定由主管散装办委托相应计委、经委(计经委)等项目审批部门在办理项目有关手续时收取。由建设单位供应水泥的,“限袋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施工单位包工包料的,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抵扣。收取标准按省政府令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有明确建筑面积的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电站(厂)、水库、大坝、桥梁、公路、铁路等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由主管散装办委托有关部门征收,征收时间每年1月10日前按上年水泥用量收取每吨5元“限袋费”(上年度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0%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免交)。

    2.解缴与管理:主管散装办所委托的征收部门应严格把关,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限制使用袋装水泥预收款收据》,先将建设单位或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缴的“限袋费”解入散装办指定的账户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所收“限袋费”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限袋费)代收月度汇总报表”(附表三)送交主管散装办,主管散装办按季支付实收总额的3%作为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奖励和业务开支。

    3.“限袋费”的退还: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建设项目、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分段分标准达到省政府令要求标准。

    建设项目标(略)

    各建设工程竣工(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单项工程竣工)或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于年末均按实际散装水泥用量填报专用报表,使用商品混凝土可视同使用散装水泥,可按每使用1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折成0.4吨散装水泥计算(附表四)并附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供应发票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明到主管散装办办理退还“限袋费”及利息手续,具体标准按我市所定上述规定办。发现弄虚作假,限袋费不予退还。各级散装办按规定将不予退还的“限袋费”转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

    各级散装办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在发展本地散装水泥事业上。符合政策的散装水泥生产、流通、使用等单位可向主管散装办要求申请贴息、贷款、补助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审批按省政府令省实施意见办。

    四、发展散装水泥的奖励规定

    (一)奖励对象: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散装水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与来源:

    1.水泥厂(含熟料粉磨站),每供应1吨散装水泥奖励1元;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每吨增加奖励1元。奖金由主管散装办奖给。

    2.建设、施工、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用户每使用1吨散装水泥,可提奖2元,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70%部分,每吨加提奖2元。奖金在其分成的节包费或节约额中提取。

    3.经营(中转)企业,每经销1吨散装水泥奖励0.50元,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每吨加奖0.50元。奖励由供应散装水泥企业的主管散装办奖给。

    4.获省、部级鉴定的散装水泥装、卸、储、运新产品和获省、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由各主管散装办酌情一次性奖励。
   
    5.采取其他如签订目标责任制、年终评比、“多供多用”竞赛活动等方式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考核审批:受奖单位要在年终后15天内按实际使用量填写申报表(附表五),由主管散装办检查考核后,下达“奖励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主管散装办留存,一份交受奖单位、一份送交有关开户银行。凡不按规定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未完成散装水泥生产、使用、销售(中转)计划的单位不予奖励。

    五、若干行政措施和优惠政策

    (一)加强对进入我市的水泥质量监督与检查。各建设、施工、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用户使用的外地水泥,必须持有经市、地级技术监督,建材质量检验部门检测合格证件,否则不能使用。

    (二)对违反省政府第71号令规定,不及时、足额或拒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并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同级工商、审计等部门应给予全力配合。

    (三)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给予办理特许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四)散装水泥生产厂(含熟料粉磨站)、商品混凝土供应站、散装水泥流通企业、散装水泥专用汽车专业运输企业,财税部门在税收上应给予政策倾斜,各专业银行在贷款上应给予优先。

    (五)建设或施工企业购置散装水泥流动罐,一定时期内同级散装办可给予购置款10%—20%的补贴。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计委(市散装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并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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