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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关于水泥制品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3-01  来源:湖州市计划委员会  作者:湖州市计划委员会
核心提示:湖州市:关于水泥制品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

      各县(区)计经委(经贸委)、城建局(办),各水泥制品企业:

      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工〔1999〕43号),结合湖州实际制订本若干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袋装水泥游离氧化钙偏高、保管不妥易受潮结块而造成强度下降,影响工程质量等弊病,水泥制品企业原则上均应使用散装水泥。

      二、“鼓励散装、限制袋装”是国家的重要产业政策,也是企业环境保护和改善劳动强度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各企业必须创造条件,适应这一发展。凡一、二级水泥制品企业都应建立不少于100吨的散装水泥储存罐,三级以下企业建立不少于40吨的散装水泥储存罐。

      三、各水泥生产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水泥制品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对使用散装水泥的要优先供应,并协助解决水陆交通运输。

      四、为确保散装水泥质量稳定、计量准确,各水泥生产企业要随车、船交付“水泥质量预报化验单”,要及时向使用单位报送“28天质量化验单”;随车、船交付计量单,如发现生产企业短斤缺两的,使用单位可及时报主管散装办,散装办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各水泥制品企业都应严格执行省政府71号令和省财政厅浙财工〔1999〕43号文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财工〔1999〕151号)的有关规定,自觉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水泥制品企业在当年3月底前(1999年从发文之日起)按上年度的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上年度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5%以上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以免缴。次年3月底前,凭购买散装和袋装水泥的有效证明到主管散装办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

      2.凡使用散装水泥的,凭缴款单位购买散装水泥的有效原始发票和水泥厂散装水泥的有效原始发票复印件,到主管散装办办理退款手续。主管散装办应及时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3元退还预收专项资金,按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扣转3元专项资金,并开具专项资金收款收据。

      3.对拒缴或少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按省政府第71号令第29条规定,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并按规定收取每一日2‰的滞纳金。

      4.各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主管散装办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收据》,专项资金按湖财工〔1999〕151号文规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六、为加速散装水泥发展,各企业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用散能力,适应建筑业的发展。各主管散装办可视企业技改情况,酌情给予贷款或贴息,积极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

      七、各城建主管部门将把各企业散装水泥使用、执行产业政策作为企业安全、质量、资质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促使企业积极使用散装水泥。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本规定

      九、本规定由湖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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