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商品粉煤灰质量管理的文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15  来源: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作者: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核心提示: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商品粉煤灰质量管理的文件

沪建材办(2003)0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商品粉煤灰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商品粉煤灰流入市场,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及《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商品粉煤灰实行准用管理。具体要求见沪建材办(2002)020号文。

      二、持有《准用证》的商品粉煤灰生产企业,必须明确其委托经销单位。根据商品粉煤灰生产企业的年生产能力,可委托的经销单位数量规定如下:

      (一)年生产能力<10万吨者,不得超过2家经销单位;

      (二)年生产能力>10万吨、<15万吨者,不得超过3家经销单位;

      (三)年生产能力>15万吨、<20万吨者,不得超过4家经销单位;

      (四)年生产能力>20万吨者,不得超过5家经销单位。

      三、商品粉煤灰经销单位不得同时经销3家上生产企业不同规格的商品粉煤灰。

      四、商品粉煤灰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商品粉煤灰前,商品粉煤灰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商品粉煤灰。

      五、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品粉煤灰生产和经销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商品砂浆生产单位、水泥预制品生产单位等相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

      六、商品粉煤灰生产企业的委托经销单位在今年年审前不作变动,年审时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要求作相应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市建材办提出申请,市建材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调整。

      七、本市各建筑建材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