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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建筑业协会预拌混凝土专业会员单位自律公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1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江苏混凝土协会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无锡]建筑业协会预拌混凝土专业会员单位自律公约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避免恶性竞争,杜绝暗箱操作,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更好的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经民主协商,制订如下自律公约:

      第一条  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生产标准和规范,合法经营,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预拌混凝土供销任务,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二条  自觉维护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和签约单位合法权益,制止扰乱行业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对签约同行造谣,中伤或贬低,共同抵制需方恶意拖欠预拌混凝土贷款等不良行为。

      第三条  签约单位应自律经营行为,精诚团结,在遇有设备或原材料供应等发生问题时,签约单位之间应鼎力相助,帮助有困难的单位完成合同要求,维护行业信誉。

      第四条  签约单位承接业务应遵守以下准则:

      一、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调度协调;

      二、接受市建筑行业协会砼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按时参加市场协调会议,服从协调会的决定。

      三、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原材料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检测和配合比设计,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四、严格按照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砼信息指导价确定的自律价(不低于信息指导价的90%)签订预拌砼供货合同。严禁签订假买卖合同;

      五、凡签订砼合同原则上当月货款付款率在80%以上,余款在最后一次砼送完后三个月内付清。签约单位应本着诚信的原则,督促砼需求方按合同条款履行付款义务,若经多次催款无结果,供方应采取停供及诉讼等措施。在此过程中其它砼公司应协助该公司处理好相关事宜,严禁趁机中途供货而助长砼需求方不履行合同,拖欠货款的不良风气:

      六、遵守一个工程或一个标段只发生一个合同的原则,对已签约或正在供货的工程,其它公司不得介入,各公司销售人员不可推托、不合作;

      七、不签订违反本自律公约有关条款精神的预拌砼供货合同及附加协议;

      八、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委会上报有关方量统计数据和资料,收集到的市场信息及时上报专委会供签约单位共享。

      第五条  市建筑行业协会砼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下设秘书处和市场监管组。市场监管组由各签约单位指派一名销售副总或经理组成,专委会秘书长兼任市场监管组组长。

      秘书处负责方量统计、信息汇总、会务等日常工作。市场监管组负责会员单位市场行为、砼质量的监管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签约单位的合同价格、合同货款的回收率等市场行为及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砼企业管理、砼质量管理以及现场搅拌砼的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建立市场协调会议制度。每周由专委会秘书长召集全体签约单位召开一次市场协调会。特殊情况下根据签约单位的请求召开紧急协调会议。

      市场协调会议具体处理以下事宜:

      一、通报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和市场信息,研究相应对策,协调解决矛盾和困难;分析经营形势和问题,

      二、接受签约单位的投诉或申诉,调解签约单位之间的矛盾:

      三、评选支持专委会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讨论决定对先进单位、个人及举报有功者的奖励和对违约单位的处罚;

      五、讨论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筑业协会提出表扬、批评和处罚建议。

      第七条  为使本公约具有约束力,实行保证金违约处理制度。各签约单位自愿提供30万元人民币资金作为担保。

      保证金在本公约生效后一周内存入指定帐户。对违约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公约,应责令改正并接受下述处罚:

      一、违反第一条规定,除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外,1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处以50000元的罚款;

      四、缺席市场协调会议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五、违反本公约其它内容,由市场协调会议决定处罚金额。

      第九条  若签约单位的违约行为造成其它签约单位经济损失的,违约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且不得使用保证金。

      第十条  退出本公约,需提前十五日向市场协调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待结清保证金并自行登报声明后退出。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各签约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各签约单位即受本公约约束。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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