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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散装水泥 建设美丽温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温州日报瓯网
核心提示:当前,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已成为社会热点,施工扬尘、工业废气等影响PM2.5排放的污染源尤其引人关注。

当前,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已成为社会热点,施工扬尘、工业废气等影响PM2.5排放的污染源尤其引人关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具有保障质量、省时省料、清洁生产、生态环保等优越性,推广发展和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仅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作业效率,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更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绿色环保事业。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性质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明确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而专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应专款专用。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落实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方针、推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二)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四)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五)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于何时何地征收?征收标准是什么?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在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前往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专项资金预缴手续。


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目前,我省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水泥单位,按以下标准预缴专项资金:(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二)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全钢架结构的按每平方米预缴1元,非全钢架结构的按每平方米预缴1.5元。


建设单位办理专项资金预缴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温州市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登记表》。


●已预缴的专项资金在何时何地办理结算?结算标准如何?


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到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


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标准按照预缴时间对应的政策执行:


1.1999年5月1日前,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1号令)规定,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以下的,所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2.1999年5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工〔1999〕43号)规定,建设单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扣转3元。


3.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2002〕139号)规定,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70%的,所预缴的专项资金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低于70%的,不予退还。


4.2010年5月31日至今,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5%以上,或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所预缴的专项资金按照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


●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一)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的建设单位,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后,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专项资金结算手续具体如何办理?


申请结算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温州市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建设工程决算报告;(三)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决算用量核定表;(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实际用量核定表;(五)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预收)结算联;(六)购买预拌混凝土(砂浆)、散装水泥的正规发票(应明确项目名称)复印件及供货明细表(供货单位盖章)或小票。


相关表格可登陆温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网站主页自行下载(路径:首页—办事指南—相关下载),更多信息请详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专栏”。


●已预缴专项资金项目因故取消的,如何办理结算手续?


由预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由项目建设原批准机关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或提供原批准机关取消项目建设批文,经核实后,办理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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