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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制定首部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盗采最高罚百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南国早报
核心提示:受利益驱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河道采砂行列,无证非法盗采现象非常严重。6月30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这是广西第一部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拟采取多个举措治理非法盗采河砂行为。其中,将盗采河砂的最高罚款金额由现行的2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采砂多少要有规划 盗采最高罚百万元


受利益驱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河道采砂行列,无证非法盗采现象非常严重。6月30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这是广西第一部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拟采取多个举措治理非法盗采河砂行为。其中,将盗采河砂的最高罚款金额由现行的2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编制规划明确每年采多少


据介绍,目前,全区大部分地市仍未制定采砂管理规划,造成河道界线不清,争地纠纷时有发生。由于没有制定年度开采方案和监管不到位,只要有砂,采砂者就拼命往下挖,挖多少挖多深,采砂者自己决定。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要编审河道采砂规划,明确每年的开采量、可采多深、怎么采,以及采砂影响分析等等,且规划一经批审,必须严格执行。


这次立法,明确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明确河道采砂出让金事宜,强调由政府依据市场价与相关规费确定河道采砂出让金数额。同时还明确河道采砂出让金用于河道管理,通过河道采砂出让金逐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水行政执法保障。


违法采砂或处百万元罚款


违法盗采河砂可获取高额利润,但由于国家目前没有规范河道采砂的专门法律法规,目前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为自治区政府规章,该规章对此行为罚款最高限额才两万元,违法成本过低。


为震慑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非法采砂、违规采砂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扣押、拆解采砂机具”等行政强制措施。例如,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或拆解违法采砂作业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广西辖区违法采砂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的,在禁采区、保留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可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罚款。


对其他不按规定采砂、危害行为采砂、不按规定泊放船只机具等行为,也明确了处罚措施。对农民在河道禁采区外自采自用少量砂石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出让金。


运砂需持有合法来源证明


打击盗采行为,执法人员往往遇到取证难的问题。


来源证明是运砂人证明其运载的河砂来源合法的法律凭证,也是水行政执法人员判断船运河砂的来源是否合法的依据。征求意见稿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还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依法开采的河砂的,颁发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发放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或核定砂石监理单位现场发放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并不得收取费用。


运输、收购、销售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机具,没收违法运输、收购的河砂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引入现场监理或设检查站


除了日常巡查之外,针对监管薄弱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各地可根据河道采砂执法监管之需,引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理,或设立河道采砂检查站。此外,建立采砂信誉管理,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河道采砂信誉档案,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监理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虽然有些地方已经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但联合执法更多的是“突击”执法,领导重视才开展,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采砂执法过程中遇有重大违法采砂行为,应当向政府报告,请求公安、国土、航道、海事等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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