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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加强河道管理 非法采砂罚款上限拟提至3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1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福州日报
核心提示:非法采砂是河道上的“毒瘤”,尽管持续打击,但受利益驱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14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这项立法将加大对违法采砂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最高额度可能是现有最高额度的3倍。

执法人员在闽江口抓获采砂船


非法采砂是河道上的“毒瘤”,尽管持续打击,但受利益驱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14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这项立法将加大对违法采砂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最高额度可能是现有最高额度的3倍。


据福建省政府介绍,目前该省一些地方非法采砂、滥采乱挖、弃碴成堆的现象相当严重,直接危及河道行洪、江河航运和生态安全。而福建对非法采砂的惩戒力度还不大,相关法规对此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仅10万元,而规章罚款数额最高仅是3万元,造成非法采砂违法成本过低。草案大大提高了处罚标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最高拟处30万元罚款;未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采砂的,最高拟处10万元罚款。


有关河道滩地、沙洲的保护问题也是立法的重点之一。据介绍,近年来房地产开发持续升温,一些地方占用河道滩地、沙洲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破坏了河道防洪功能,另一方面也给开发项目埋下安全隐患。草案为此规定,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对于已经长期居住在滩区的居民,当地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外迁,暂时难以外迁的,应编制滩区居民度汛预案。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尚未开发的,不得擅自开发;确需进行开发的,应进行防洪、生态等综合论证并编制规划,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已批准开发的,不得扩大开发规模,并按照有关规划要求进行整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草案还拟把去年该省已全面实施的“河长制”写入法规,即“河长、河段长应当督导、协调河道保护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河道保护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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