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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刘志彪委员:用产业组织政策来化解产能过剩、消灭僵尸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04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经济网
核心提示:“僵尸企业”是指一些经济效益不佳、长期扭亏无望,主要依靠银行信贷和政府补贴维持生存,且难以顺利从产业内退出的濒临死亡的企业。目前,我国在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行业,“僵尸企业”比较集中。企业规模大、附加值低、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是“僵尸企业”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大量的“僵尸企业”之所以“僵而不死”,主要与地方政府长期运用包括财政补贴、银行贷款等在内的扭曲化的支持手段有直接的关系,地方政府为何愿意甚至千方百计地为属地内的僵尸企业“续命”?

“僵尸企业”是指一些经济效益不佳、长期扭亏无望,主要依靠银行信贷和政府补贴维持生存,且难以顺利从产业内退出的濒临死亡的企业。目前,我国在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行业,“僵尸企业”比较集中。企业规模大、附加值低、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是“僵尸企业”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大量的“僵尸企业”之所以“僵而不死”,主要与地方政府长期运用包括财政补贴、银行贷款等在内的扭曲化的支持手段有直接的关系,地方政府为何愿意甚至千方百计地为属地内的僵尸企业“续命”?刘志彪委员表示,这当中的主要原因大致为:


一是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其负债率太高,若让其由市场调节自动破产死亡,则地方政府以前通过追加投资、税收优惠、低价土地、信贷扶持等方式给予的前期投入就会打水漂,成为无法回收的沉淀成本,甚至相关责任官员也会被追究责任。


二是这些企业往往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拥有大量的低技能职工,劳动力转移和再就业困难,同时因占据大量的信贷资源,其破产死亡会极大地影响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状况,地方政府和银行据此只能与其并不心甘情愿地同坐一条船,只能继续向其“输血”,花钱买“平安”。


而在实践中,“僵尸企业”的危害极大,刘志彪委员介绍道,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它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土地等宝贵的发展资源,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却不产生任何经济效益;二是它使经济体系一方面占用资源,另一方面继续沉淀资源,是国民经济粗放发展、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三是它是有可能引起系统性、大面积金融危机。僵尸不死,背后靠银行信贷支撑,累积下来就会形成巨大的资产泡沫和金融危机因素;四是如果僵尸企业不死,行业内的优秀企业就得不到足够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空间,特别是有的甚至继续扩大生产,不愿退出,就打乱了行业调结构、去产能、降亏损的国家行动。


正如权威人士在《人民日报》解读供给侧结构改革时,对如何处理产能过剩的僵尸企业问题所说的:“当务之急是斩钉截铁处置僵尸企业,坚定不移减少过剩产能,让僵尸入土为安,腾出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和市场空间”。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僵尸企业问题的严重性,以及中央对处置产能过剩的僵尸企业的迫切性、决心和信心。


刘志彪委员表示,长期以来,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组织调整中,我们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都是:做“加法”相对比较容易,如用增加投资的办法调结构,由于各方得益,因此皆大欢喜;而做“减法”,让产能过剩企业退出市场,就十分困难。主要原因是前者是增量调整,不触及减少被调整企业的利益问题,各方面“你好我好大家好”;后者是存量调整,某些人的利益不调整、不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就不能得到提高,因此受到阻扰是必然现象。


在一个正常的经济发展体中,对于发展的结构变化,我们不可能长期地、单一地只使用增量调整手段做“加法”,而不加大利用有效的存量调整手段或者做做“减法”。举例来说,如果经济体从一穷二白开始,原有的资产存量是100单位,这个时候我们只需要投入50单位的增量,那么就对经济发展实现了50%的结构调整力度;如果经济体中的资产存量发展到1000单位,这时仍然投入50单位的增量,结构调整的力度只能维持原来的5%,而达到原有的调整力度必须投入500单位的增量。如果我们可以让1000单位中的1/5的资产流动起来,这200单位的“死”资产,就变成了结构调整的新鲜的“活跃”力量,就能集约化使用经济资源,同时减少结构调整的增量投入。


最近国家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促进产能过剩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降低企业成本。这说明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点,应该运用产业政策,尤其是要注意巧妙地利用产业组织政策。这是因为,产业组织调整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结构调整的微观基础。产业组织调整针对的是一个具体的产业内或者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垄断、集中与分散、聚合与裂变等市场关系的调整,说到底是资源在产业内按效率原则的移动和配置。因此如果没有一个个具体的行业内企业之间市场关系的自动调整,如减产、转产、退出、进入、兼并、收购等微观行动,以及由此伴随而来的企业内部重组和治理结构的调整,就不可能有更大范围内产业结构变化。显然,微观行动构成了宏观产业结构调整的基础。


刘志彪委员强调,必须特别指出的是,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家,而不是政府官员。过去,一些学者和政府官员都认为,只有政府才能调整宏观上的产业结构,或者调整产业结构主要是由负责宏观调控的政府的天然职责,这些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它忽视了产业结构变化是由产业内企业之间市场关系变化而引起的事实,不符合它是由企业家根据市场需求所做出的微观自主决策的事实。因此,在实践也过分地强调由政府来调结构,是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效果的。


所以,调整产业组织结构是化解产能过剩、消灭僵尸企业的主要途经,是纠正资源在产业内配置失误、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即通过产业内企业间关系的重组,以及资源在企业内的重组,使资源在产业内由低效率企业向高效率企业加速移动和有效配置,从而提高供给结构适合需求结构的水平和能力。


通过调整产业组织来解决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问题,具体的机制主要是两类:一是主动性调整机制,即通过鼓励企业间的收购兼并,消灭低效率、过剩产能的企业;二是被动性调整机制,即由市场倒逼、企业为主体,放任市场机制自动和自我调节,让产能过剩企业自生自灭,由此实现市场自动出清。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有效利用资源的角度看,我们应该主要采用前一种办法。主动性调整机制把难点交给了兼并重组方的优势企业,而被动性调整则把包袱扔给了社会和政府。不难看出,市场出清的摩擦力大小、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取决于继续维持劳动力市场持续再就业的能力和社会保险制度。


因此,在当下最好的市场出清等保障机制,是鼓励企业间的并购重组,除了政策取向上的鼓励之外,建议地方政府要把对产能过剩的企业的补贴,转为对兼并重组方优势企业的补贴;对某些产业重点扶持的政策,也应该由对企业产能扩大的支持和补助,转变为对使用该产业产品的消费者和用户的补贴政策。前者可以减少产能并鼓励结构调整行为,后者可以培育市场需求、扩大市场竞争并减少产能过剩。这些都是加速闲置资源流动的主要激励措施,也是中央提出的少破产、多重组的清理僵尸企业政策的理论基础。


清理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的主要难点在劳动方而不在资产方,其中的原因其实很容易理解: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资本流动的障碍小,而劳动力退出壁垒大。资产调整往往只有技术上的壁垒,如存在用途限制,炼钢炉不能用来酿酒,水泥厂很难改作为酒店,而没有来自经济社会因素上的障碍。但是对劳动力的调整,除了会遇到技术上、经济上的种种障碍外,往往还有社会学甚至心理学意义上的障碍,如对渡过了艰难岁月的企业,容易产生依恋的情感;职工对进入新的行业缺少技能上、思想上和精神上的准备,等等。


据一位最近主持清除僵尸企业工作的省级领导说,现在基层工作人员反映,“清除僵尸企业,政府要么当冤大头、要么扮黑社会,依法清除遇到强大的阻力”。由此一些基层官员对此滋生了为难情绪:“遇到僵尸国企,政府就当冤大头罢;遇到僵尸民企,干部怕沾腥,扮黑社会又怕违法,只好随它去,不作为”。从实践看,当前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主要有“三难”:一是启动破产难,二是协调破产难,三是审理破产难。


因此,刘志彪委员认为清除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政府还需要有综合施策:


一是要认真学习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在推动转型升级、治理产能过剩过程中的好的做法和经验,尽量避免直接破产,避免运用激进的手段制造人为的社会冲突,重视运用兼并重组手段实现优胜劣汰。


二是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发挥其在资产价格公正评估、兼并收购、化解产能过剩、消灭僵尸企业中的积极作用和内在功能。尤其是要鼓励那些有实力的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增发、借壳上市等手段实现对差企业的并购重组。


三是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大对僵尸企业职工的技能培训和培养。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增长空间,今后将是吸纳就业的主要“蓄水池”。劳动技能培训的方向也主要应该靠向这些方面,以适应结构调整和服务业革命时代的到来。


四是要改革和完善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评价考核制度,防止简单地用GDP、财政收入增长等考核指标评价官员政绩。应该加大在化解产能过剩、减轻地方政府债务、消灭僵尸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考核权重,以改变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目标排序结构,约束其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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