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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散装水泥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建设报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该省散装水泥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为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该省散装水泥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政策措施。《条例》规定,四川省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条例》还在第8至11条强调,市(州)、县(市、区)政府对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应当予以保障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安排。同时,鼓励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企业等进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开发适合农村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配套装备。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先进产品及配套装备的应用与推广,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水泥生产、经营等相关企业在镇(乡)、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推进散装水泥在镇(乡)、村的应用,鼓励在镇(乡)、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制订了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四位一体’协调共同发展”的具体举措。《条例》明确,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鼓励企业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运输服务体系。《条例》同时强调,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条例》还明确了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以使“禁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条例》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监督管理制度,查处违法行为。第27条规定,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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