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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政策!送检造假!大型水泥集团竟“如此办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2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水泥内参
核心提示:国家将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权下放给省级主管部门,对所有水泥企业来说带来巨大的便利条件,对推动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防范在部分水泥企业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乱象。针对水泥生产许可证的获取,就有业内人士向记者反映:某大型水泥集团采取“非常规”手段获得了水泥生产许可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其中明确要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其中:国务院要求在2020年底前,将水泥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该政策的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表现。


国家将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权下放给省级主管部门,对所有水泥企业来说带来巨大的便利条件,对推动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防范在部分水泥企业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乱象。针对水泥生产许可证的获取,就有业内人士向记者反映:某大型水泥集团采取“非常规”手段获得了水泥生产许可证。


据知情人称,该公司为一大型水泥集团,拥有众多水泥生产线,产能在全国名列前茅。在为旗下某个新投产项目办理水泥生产许可证期间,该企业担心被检测的产品存在质量不达标情况,而用另外一家相对成熟的分公司生产的产品来替代进行检验,并在此过程中,向进行质检及现场审核的多名专家发“红包”。


对这一现象,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这一“潜规则”存在多时,国家对此也一直采取重拳打击的态度,绝不姑息。早在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和约束手段,对以欺骗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我们知道,在水泥行业,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非常严格,因各类原因违规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多次发生:


2020年1月1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传忠受贿一案。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魏传忠先后利用担任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及中国检验检疫学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工程招标及学会任职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237344亿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魏传忠的刑事责任。


2017年2月8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关于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格的通报》,称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在对贵州某公司审查过程中,企业存在明显违规扩大产能的问题,却判定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出具虚假实地核查报告,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取消夏莉娜、邹黔芳、谢安琴、张清海等四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格,注销其审查员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此次实地核查观察员罗昌霖未发现审查组成员存在的问题,由贵州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同时,对贵州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未能及时发现审查组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除了生产许可证,水泥行业也曾出现为取得开采许可证而行贿的案件。


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马某无证开采的石料场被全椒县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责令停业整顿。为取得合法开采许可证,被告人马某即持安徽省全椒合宁水泥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至全椒县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扩大矿区范围,请矿业权股股长丁某某帮忙,在丁某某办公室送给丁某某4000元钱。


此后,马某因矿区与安徽省全椒合宁水泥有限公司的矿区距离较远,违反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通知》,在丁某某的帮助下,矿业权股把马某申报的相关材料的日期改到省厅文件下发前的日期,这样被告人顺利地办理了采矿许可证。2007年9月左右,马某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丁某某现金3.8万元。除上述行贿行为外,马某还向矿产资源股股长谢某某行过贿。最终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水泥是重要的基础建筑材料,质量安全责任重大,因此一直实行严格的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国家明令禁止一切无证生产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对于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此次国家将生产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各省,如果“办证拿证”环节变得“简单”,那事后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强调,要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包括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作用。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标准,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责任,鼓励相关行业、用户采信认证结果。


《决定》同时提出,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严惩重罚。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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