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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4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鑫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工业企业,因对外欠付债务未能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3月24日,宿迁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洋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鑫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工业企业,因对外欠付债务未能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3月24日,宿迁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洋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过程中,洋鑫公司全体股东以该公司恢复生产经营能够有效清偿债务具备重建希望和价值为由向宿迁中院申请进行重整。综合考虑洋鑫公司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系其原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以及经营管理不善,加之洋鑫公司仍具备生产经营的条件和市场份额,且大部分债权人都希望洋鑫公司进行重整,宿迁中院于2020年6月23日裁定对洋鑫公司进行重整。


在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尤其是重整方式的选择问题上,管理人在宿迁中院指导监督下,坚持公司营运价值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最终采用“债转股”的方式进行重整。具体而言,洋鑫公司原股东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为0,原出资人让渡所持公司的100%股权,并由同意债转股的债权人无偿受让,债转股协议生效时,债权人之债权消灭,自动转为对洋鑫公司的股权,并开始享有洋鑫公司的股东地位。自债转股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诉讼未决等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完毕前,债转股之债权人不得转让其对洋鑫公司的股权。债转股的债权人自行组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时,考虑到部分普通债权人仍然存在未决诉讼且不愿意进行重整,将普通债权组分为已决普通债权组和未决普通债权组,最终优先债权组和未决普通债权组均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认真分析未通过的原因后,考虑到优先债权组只有一名担保权人且其同时系未决普通债权人之一,因诉累产生抵触心理的因素较多。切实推动破产重整的进行的同时要坚决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和债转股债权人提供了现金担保,并促成案外人以其所有的房屋及其座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对案涉重整计划草案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重整计划草案确保优先权人担保债权得到生效裁判确认后将获得全额清偿,故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同时通过案外人提供担保,保证未进行债转股债权人能够依照草案获得清偿,不损害持反对意见债权人的利益。综合分析,宿迁中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强制批准的条件,2020年7月24日,宿迁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洋鑫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洋鑫公司重整程序。经过测算,通过破产重整,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将从38.86%提高至按照最终确认债权额100%清偿,同时洋鑫公司得以继续存续,创造更多社会价值。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债转股方式实现工业企业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企业破产重整探索并实践了一个有效路径,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生动实践了债转股的操作流程,充分展现债转股方式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减轻集中现金清偿的巨大压力、拓宽企业经营管理的主体范围以及维持企业营运价值等方面的巨大优势。本案中,通过债转股方式,洋鑫公司实现了经营管理团队和经营管理理念的更新,实现了生产经营的延续和市场份额的保持,让债转股债权人与企业休戚相关、荣辱与共,倒逼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双提升。


二是创新实践了破产重整债权清偿率案外人担保的做法,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创设了制度保障。通过案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如愿得偿能够推动重整计划的执行更加顺畅,也能够增强债权人对重整企业生产经营的信心,有力化解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本案中,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的情况下,宿迁中院指导管理人引导债转股债权人提供现金担保并促成案外人提供担保,最大限度地消解了异议债权人的后顾之忧,即便最后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也未发生持续性的争议和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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