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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取消优惠政策,环境部酝酿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第一财经
核心提示:生态环境部正在酝酿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新规,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

生态环境部正在酝酿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新规,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


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等要求,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


根据征求意见稿,水泥和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方式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


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评估监测机构对评估监测报告真实性负责。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于水泥和焦化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本着稳中求进、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分步开展评估监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和焦化企业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


征求意见稿明确,水泥企业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化、脱硝过程氨逃逸、物料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焦化企业应重点加强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化、VOCs无组织排放、物料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以及旁路、应急排放口、煤气放散等日常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定期将评估监测情况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焦化企业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及时受理排污许可证变更。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经评估监测认为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动态管理名单,实行差别化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相关评估监测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水泥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也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组介绍,近年来,我国常规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偏少,主要以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为主,且相关项目审批主要集中在县级管理部门。2017年至2022年全国共审批水泥制造建设项目603个。


有关专家介绍,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产污量较大,如处理不当会对区域大气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炼焦化学工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包括苯、多环芳烃等均为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具有较大危害。部分污染物具有恶臭气味,影响企业周围人们的生活。


我国焦炭产能主要分布在山西、河北、山东、陕西、内蒙古等省份。常规焦炉主要集中在山西、河北、山东、内蒙古、辽宁、河南等省份,6省区产能约占全国产能59%;半焦(兰炭)炭化炉主要集中在陕西、内蒙古、宁夏及新疆等省份。目前,全国焦化企业共557家,其中重点地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249家,非重点地区308家。


上述专家表示,上述新规对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起到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有利于我国水泥、焦化企业及周边区域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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