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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2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提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20日上午在公司B楼2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徐征先生主持。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1,686,626,212(十六亿八千六百六十二万六千二百一十二)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9281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就董事会的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通过了下列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昆山市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的议案》;

  项目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24)和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全体股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

  1,686,626,212

  1,686,625,612

  0

  600

  99.99996%

  (二)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全体股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

  1,686,626,212

  1,686,625,612

  0

  600

  99.99996%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方晓杰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是:

  “本所认为,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及附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经修订的《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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