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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东到期解除盟约 建研集团控制权维稳有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1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上海证券报
核心提示:八股东到期解除盟约 建研集团控制权维稳有方
  建研集团10月17日发布公告,宣布公司的八名股东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在冲刺IPO时,为证明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比例分散的公司通常会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合纵连横”稳定公司的控制结构,为满足IPO条件加码。而此番建研集团的共同控制协议仅在上市两年多后即告解除,前提是拥有多重保障:新任实际控制人的“一股独大”、对董事会的控制、其表露的增持可能以及其余股东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等等,均为公司控制权稳定“作保”,成为一致行动关系得以解除的重要前提。 

  建研集团于2010年5月6日上市,由董事长兼总裁蔡永太等8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36.874%股权,共同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蔡永太持股17.71%,其余7人均系公司高管,单人持股比例从1.5%至5.32%不等。由于蔡永太单人绝对持股比例不高,公司在上市前,上述8人于2007年10月9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运作中采取一致行动。当时约定的有效期限为,若公司未能于2009年底之前上市,协议生效之日起满五年。 

  根据公司的实际上市情况,上述协议截至2012年10月9日到期终止。据昨日公告,上述8名股东未选择将协议展期,而是解除了其一致行动关系,从而使得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最大的单一股东蔡永太。 

  相对于拥有同类协议的已上市公司,建研集团无疑算上市后较早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案例。一般,股权结构分散的公司上市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时,主要分为两类情况。一类并不会特别约定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而是约定该关系长期存在,甚至会罗列保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另一种则是给予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通常会与协议方股东持股的限售期挂钩。较常见的是从上市之后开始计算协议有效期,一般同股东所持首发股的锁定期一致甚至更长。上述方式都是为了证明在上市之后,公司的控制权在预期的期限内能够保持稳定,给予公众股东较稳定的预期。 

  前者如中元华电(8.340,0.00,0.00%),该公司8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十分分散,目前其合计持股比例45.97%,个人持股从3.46%至9%不等。早在2005年6月和2009年2月,上述8名股东就签署协议约定,其一致行动协议在公司存续期间长期有效。 

  后一种情况包括了先河环保(12.220,0.00,0.00%)、通源石油(16.650,0.05,0.30%)等公司。先河环保于2010年11月上市,公司董事长李玉国同另三名高管股东于2010年4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先河环保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均有效。通源石油也类似。 

  对比上述公司不设具体期限或至少上市后三年的有效期,建研集团从上市到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历时相对较短。这除了同其股权分布有关,也与当事各方做出的多重“保障”密不可分。 

  从股权分布而言,中元华电上述股权分布折射其自然人股东持股极为分散,所以其需要详细阐述为保证控制权稳定约定的具体措施,并对协议不设期限,强调协议的长期性、稳定性。先河环保在发行前,其四名股东虽然合计持股比例占发行后总股本28.43%,且李玉国持有了其中的19.45%股份,但当时公司法人股东及一名持股超5%的自然人股东持股量也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高达28.11%,且公司招股书称“在更长远的期间存在实际控制人变化风险。”相对而言,建研集团现任实际控制人蔡永太持股比例17.7%,高于第二大股东5.32%的持股比例,亦远远高出第二、三股东持股合计10.4%的持股比例,蔡永太持股比例相对突出。 

  但这一点显然不够。同时,公司其余所有持股1.5%以上的所有发起人股东均承诺维护蔡永太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谋求成为公司控制权;其次,其协议解除对公司稳定经营尚不会构成影响,蔡永太已控制了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始终具有较强控制力;上述种种背景及承诺,才构成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予以解除的基础所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实际控制人蔡永太17日还通过公告表示,不排除未来继续增持的可能,从而强化了公司控制权能保持稳定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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