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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预拌混凝土实施统一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10-1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新疆经济日报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乌鲁木齐市预拌混凝土实施统一管理
    记者昨日从乌鲁木齐市建委了解到,由于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房屋等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乌鲁木齐市建委出台了《乌鲁木齐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市建委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实施统一管理。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今后,工程施工企业不得向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

    乌鲁木齐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达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应组织验收。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单位掺入外加剂或掺和料等物质导致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改变而出现质量问题的,使用单位自己负责。

    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乌市建委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乌市大部分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基本满足标准要求,但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隶属关系不确定、部分企业生产过程控制管理不严谨、自检设备不全、生产过程控制薄弱、没有取得资质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此《办法》出台后,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监督费。如果首府生产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不仅生产企业要负责,而且还将追究对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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