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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时的警示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1-0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神州混凝土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关于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时的警示意见 

      最近北京市混凝土协会接到北京京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海强宏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会员单位反映,京华公司与南通三建九分公司、海强宏利与广东韩江公司签订的以图纸结算的混凝土买卖合同结算时亏方达15%以上,为此协会五届四次扩大理事会上讨论了类似情况,现将会议意见通报给各会员单位,提请各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不使用北京市工商局、市建委联合印发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需方单位要做耐心的说服工作,全行业应抵制这种行为,对拒不使用《示范合同》的单位可向协会报告,并由协会转报市建委和市工商局有关部门,以便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

      二、对在合同中以图纸结算混凝土供应量的供方要特别注意加强预算员力量,按月结清,无图纸或无洽商纪录的不能供应混凝土,以免纠纷不断。对过去已发生过图纸结算总量与运输小票总量差额亏方在5%以上的签约单位,建议对这些施工单位一律签订以“运输小票”结算方式,为保证供需双方的公平,可考虑在总量中扣除1%至2%的损耗,并允许需方以车为单位抽检,经称重换算,若达不到发货单数量,每车则按抽检的最低方量计算供应总量。

      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GB/T14902-2003第8.3条明确规定预拌混凝土供应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可作为签订合同时的依据。

      三、北京城建道桥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2004年11月与四川南充宏大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尚有500多万货款正在追收,协会提醒各单位,不能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因该类公司只承包劳务,不能签订工程材料货物购买合同,以免上当受骗,一旦形成混凝土拖欠款,在寻求法律解决时,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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