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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咸宁:不让混凝土“搅混”了建筑市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8-0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南鄂晚报》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鄂]咸宁:不让混凝土“搅混”了建筑市场
      近日,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咸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建筑工程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最高处罚3万元。
   
      据了解,目前,咸宁市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搅拌率达到90%以上,绝大部分使用的是袋装水泥,既污染了城市环境,也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据介绍,《咸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工作的主管部门、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范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成立、预拌混凝土价格的确定、预拌混凝土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对建设单位按自行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据悉,咸宁市通过招商引资已建成一座年产1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的搅拌站,已于6月29日正式投产,其预拌混凝土生产量基本可以满足市区建设工程施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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