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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2-2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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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规定作了详细的解释:
  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技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保密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者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职工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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