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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七举措开展建筑节能 公共建筑能耗超标50%要改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3-0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深圳市七举措开展建筑节能 公共建筑能耗超标50%要改造

    新建建筑不符合节能标准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不节能不予验收,开展对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深圳市建设局局长李平近日参加民心桥节目时表示,今年该局将着重做好七大方面工作开展建筑节能,全面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抓好、推进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争做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

    李平透露,深圳市建设局今年采取的建筑节能措施包括:

    一是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深圳市建筑物屋顶实施绿化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物能耗标识管理办法》等七个建筑节能配套政策法规。

    二是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确保新建建筑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该局将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不合格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是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能耗状况调查,制定能耗定额标准,对公共建筑能耗超过50%的,责令强制改造;对用电超定额标准的,征收用电超额附加费;同时,将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发展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改造。通过约束性和市场机制,稳步有序地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四是推广应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根据条例规定,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必须实行空调废热回收,不安装太阳能和空调废热回收的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同时,开展风能、生物质能、海水源热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五是推进绿色建筑建设。今年,市建设局将组织实施好建科大厦等5个国家级以及侨香村等19个市级建筑节能、太阳能示范,通过示范的效应,推动绿色建筑的建设。

    六是开展建筑垃圾应用研究。加强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逐步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和余土调剂系统;推行建筑材料的再生资源化技术,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继续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全面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工作,保证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面推广应用。

    七是鼓励扶持建筑节能项目。利用深圳市的“墙改基金”,对节能65%以上的示范项目、太阳能应用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行补贴;利用国家财政,对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源热泵等)建筑应用示范进行补贴。

    李平表示,建筑节能将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节能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总成本将比普通建筑更低。此外,节能的房子,室内热舒适性得到显著改善,提高生活质量和舒适程度,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李平指出,节能50%是法定的责任,即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新建建筑符合50%的节能标准。为推动更低能耗(节能65%以上)、太阳能建筑应用示范的建设等,目前的鼓励有:一是深圳市的“墙改基金”,可对节能65%以上的示范项目、太阳能应用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贴;二是国家财政,可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贴;三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已确立了“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科研、推广应用、示范等。据统计,2006年深圳市已有5个项目入选国家财政补贴。国家财政补贴共2500万元,目前已到位补贴12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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