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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政府“亮剑”规范无序采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4-03  来源:《丽水日报》  作者:记者 崔璀 通讯员 陈可敏
核心提示:浙江丽水:政府“亮剑”规范无序采砂

  短短20多天,政府连续出台两个规范性文件,并已开始实施,另一规范性文件即将出台。

  3月12日,丽水市委副书记、市长陈荣高签发了第48号政府令,颁布了《丽水市瓯江干流莲都段生态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于4月1日起开始施行;

  3月22日,丽水市水利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瓯江干流莲都段河道采砂规划修编》(以下简称《规划修编》)进行最后审查,即将出台;

  3月30日,经市政府批准,《莲都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据介绍,为了规范相关行为,在短时间内连续出台或制定多个规范性文件,这在我市的历史上实属少见。

  丽水市法规处处长吴立华介绍说,无序采砂现象的存在,给瓯江干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带来严重后果。2006年12月15日,水利部正式发文批准我市《瓯江干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这个项目是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五大试点项目之一。为了确保《总体规划》顺利完成,我们必须从法律层面上来制止无序采砂行为。也就是说,《总体规划》为《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丽水市水利局水政处处长张辉映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瓯江干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综合性强的工作,通过以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为着眼点,包含对干流水利、水质保持、湿地保护与物种多样化、景观生态等有关河道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最终实现瓯江“水量可调度,水质可控制,生态可监测,防洪生态化,生物多样化,河滩湿地持续化”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制止无序采砂成了开展瓯江干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采访中,居住在瓯江干流莲都段的群众普遍认为,《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非常及时,这表明市委、市政府对治理瓯江干流莲都段无序采砂现象的决心,也表明我市治理无序采砂从人治走上了法治。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即将出台的《规划修编》是相辅相成的,对整顿和治理无序采砂三者缺一不可。权力下放职能更为明确在瓯江无序采砂的背后,隐藏着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问题。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针对这一问题,这次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较之以前有了明显的变化,即:从名称上,变“市砂管办”为“区砂管办”;权力上,变市管为区管;手段上,变间接管理为直接管理。

  《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莲都区政府全面负责瓯江干流莲都段生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也作了这样明确规定:“区政府设立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协调指挥全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区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河道采砂的治理整顿;河道采砂权的出让;河道采砂日常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起草或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配套制度。区水利、国土、公安、林业、环保、旅游、安监、工商、交通、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积极配合区砂管办做好河道采砂管理。”

  《实施细则》对沿江河的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玩忽职守等现象发生,《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规定,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对制止无序采砂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河道采砂终于有章可循

  《实施细则》强调,砂石属于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对河道采砂权的取得,《实施细则》规定,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制度,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包。参加河道采砂招标拍卖挂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区砂管办提出申请,由区砂管办会同水利、国土部门审查确认其参加河道采砂招标拍卖挂牌资格。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必须交纳相应的资源出让费和采砂弃渣保证金。

  为了规范采砂行为,《实施细则》对经批准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如下约束:(一)、按批准的采砂地点、范围、时间、方式和规模进行作业;(二)、不得损坏水利工程、航道、电讯、军事、测绘等设施;(三)、汛期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四)、未经批准,不得转让许可证和采砂场地;(五)、河道采砂要严格执行弃渣处置方案。采砂后应及时回填平整被开采的区域,符合河道、航道整治要求,保持底平、坡顺,不影响行洪安全;(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土料的车辆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跨越堤防应按批准的道口进出,禁止在堤防上任意开缺口。同时还规定,严禁在主航道抛弃和堆积砂石、废料。

  针对市民最关心的目前已在规划河道上进行采砂活动的处置问题,《实施细则》指出:“对河道采砂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规范管理、平稳过渡’原则,由区砂管办会同水利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区砂管办主任潘国林告诉记者,按这个规定,莲都区根据有关规定,已制定出四条措施:一、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协议出让;二、砂石按照2元/立方米收取出让金;三、出让年限为两年;四、收取的出让金按可开采量的80%计算。

  《实施细则》还对收取的出让金如何使用作出规定:“主要用于河道采砂整治和新农村建设。”

设禁采区生态景观并举

  市水利局水政渔政监察支队支队长潘智慧说,等《规划修编》出台后,将为规范瓯江干流莲都段河道采砂活动提供科学依据,也为河道采砂管理步入依法、科学、有序轨道创造了必要条件。

  为了改变目前无序开采砂石的局面,达到稳定河势、确保堤防安全、河道行洪通畅、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开采利用砂石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砂石资源的综合效益,《规划修编》中确立了20处以上的禁采区。对在开采区开采砂石的,《规划修编》规定了开采深度和弃砂的处置方式——砂石开采须离堤脚60米以外,砂石开采深度近堤边滩不超过4.0米,对于河道中间可视砂层的厚度适当增加。与此同时,《规划修编》从可行性上,提出开采机制人工砂的必要性和发展方向。

  而被划定为禁采区的,不是涉及到生态河堤,就是涉及到景观景点。比如禁采区内的对门圩、吴村圩、红圩、琵琶圩等是天然河道冲击滩地,这些地方植被资源丰富,田园风光优美,具有调节气候、调洪蓄水、净化水体等功能,是鱼类、鸟类的天然栖息地。

调查问卷市民答案不一

  针对相关法规的出台,记者随机对50名市民做了问卷调查。市民普遍认为,瓯江是浙江省的第二条大河,是丽水人民的母亲河,瓯江干流莲都段是整条瓯江干流目前自然生态保留比较完整的河段,同时也是“生态河川”的代表性示范段。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这一河段的水质及生态系统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通过相关法规,对河道采砂进行规划和制约,是及时的,也是非常必要的,相关法规注重河流经济功能与生态功能的协调和生态系统、旅游景观资源的保护,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调查中,针对“你认为通过相关法规的出台”给出的三个答案,回答“能彻底治理好无序采砂现象”的占49%,回答“能否治理好无序采砂现象很难说”的占12%,回答“同样不能治理好无序采砂现象”的占38%。其中,对能治理好无序采砂持怀疑态度的市民认为,2004年,我市也出台过《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时办法》,也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但无济于事,瓯江干流莲都段无序采砂现象十分严重,溺水现象时有发生。

  对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协议转让”,表示赞同的市民占51%。他们认为,假如把历史遗留问题一刀切,势必对整理无序采砂大局带来难度,也会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通过协议转让,把非法采砂转为合法采砂也是一种明智之举。

  对“协议转让”这一做法表示不赞同的市民认为,这体现不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既然是整顿治理,打击非法行为就要从严从重。

  对“出让金主要用于河道采砂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做法,表示赞同的市民占调查人数的79%。表示赞同的市民认为,国家不收取一分钱,而是用于河道采砂整治和新农村建设,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有一部分市民心存疑虑,担心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导致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现象发生。 

【相关链接】

《丽水市瓯江干流莲都段生态河道管理办法》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丽水市瓯江干流莲都段生态河道管理办法》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生态河道管理将确保河道沿岸河滩、湿地、林带等组成的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达到水量可调度、水质可控制、生态可监测、防洪生态化、生物多样化、河滩湿地持续化的目标。

  生态河道管理范围包括干流上游至玉溪库区莲都与云和交界处,下游至莲都与青田交界处;支流好溪至秋塘隔溪桥,小安溪至柴弄口,宣平港至港口大桥,松阴溪至大溪交界处;河道两岸管理范围则按有关规定依法划定。管理内容包括防洪防枯、水质控制与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景观资源保护与利用等。

  针对生态河道范围内的防洪防枯工程,《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根据防洪标准和生态河道要求,保证行洪安全,保持河道形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河谷绿地走廊,防洪堤线布置依照安全、经济、生态的原则。同时,在枯水期间,紧水滩、石塘、玉溪水库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规划所确定的下泄流量下泄,确保生态河道的生态用水。此外,今后除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外,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取水。在生态河道堤顶和护堤地上开荒、种地、修渠、打井、取土、采石、采砂、爆破、建房等一切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也都一律被禁止。

  根据《办法》规定,今后在生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资源的,须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规划进行开采,同时,砂石资源将逐步从开采河道天然砂为主向人工机制砂为主转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侵占、砍伐或者破坏生态河道护堤林木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原生林木。

  与此同时,《办法》还提出,对生态河道景观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并分级保护与修复。今后,我市生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景观资源开发利用,将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流域周边的景观特色,并使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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