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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厦门:将出台意见 建筑不节能不得竣工验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2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厦门晚报  作者:厦门晚报
核心提示:[闽]厦门:将出台意见 建筑不节能不得竣工验收

      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都要进行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将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我市将专门出台该《规范》的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行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验收备案、竣工备案或交付使用。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按节能工程验收意见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同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据介绍,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以确保《规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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