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省经贸委等相关部门获悉,首个关于墙体材料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规明确,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取而代之的是环保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
《条例》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禁止新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法规指出,对于违反规定生产、使用粘土砖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生产、使用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0.5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新规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扶持力度,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此外,实施的《条例》,首次将农村纳入实施墙体材料改革的范围。为抓紧完成粘土砖瓦窑关停淘汰目标,浙江省将继续开展农居建筑试点示范建设,并大力发展轻质、高强、保温、多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