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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制使用立窑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3-2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核心提示:广州:限制使用立窑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生产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各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水泥准入的监管力度,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大中型水坝、隧道、水闸等重点工程和建筑物结构,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各施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坚决杜绝立窑水泥进入施工、生产现场;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大对在建工地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使用的监管,要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要在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的检查监督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的检查监督情况上报市建委。
 
(联系人:陈庆亚,电话:83124935,邮箱:chenqingya@gzcc.gov.cn)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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