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经委、市三电办、市水泥协会联合召开我市部分水泥企业负责人会议。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160号)文件精神,本着宽严适度、便于操控原则,确定了重庆市水泥单位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为:新型干法窑每吨水泥综合电耗120度;机立窑每吨水泥综合电耗9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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