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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十一期间交警部门设点30处 严抓泥头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广州日报
核心提示:广州市十一期间交警部门设点30处 严抓泥头车
  十一黄金周前,大型货车、“泥头车”及混凝土搅拌车故态萌发,频频发生交通事故。9月3日,黄埔区南岗镇黄埔东路南岗社区附近,由于司机疲劳驾驶所致,一辆满载旧报纸的白色大货车失控冲进绿化带侧翻;同日,北环高速路仑头出口处附近,一辆平板货柜车在拐弯时疑因雨后路面湿滑,失控撞破车道右侧隔离护栏,冲入了路边的果园中……

  在十一期间,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城管在全市主要交通干道上设置了30个点,针对上路行驶的“泥头车”、大型货车、搅拌车等开展重点整治行动。  
 
  在整治行动中,交警部门更发现广州有泥头车私装“小电台”,彼此通风报信,以用来躲避交警查车。

  设岗30个严盯违法“泥头车”

  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国庆前分别在辖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以及市中心区的东风路、中山路、环市路、广州大道、黄埔大道、中山大道、科韵路、内环路及放射线等主干道设置30多个查车点,配备执勤装备(拖车、测重仪、摄像机、相机等)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重型货车、“泥头车”及混凝土搅拌车行驶秩序进行整治。交警表示,此次行动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重型货车、“泥头车”及混凝土搅拌车各类违法行为,尤其严抓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泥头车上路行驶以及泥头车超限超载、故意遮挡车辆号牌、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对泥头车等高危车辆查处细则解读:

  据交警部门介绍,执勤民警对截查的可疑高危车辆,即通过大队电台及时核查机动车登记资料、机动车及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历史记录,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驾驶人在一个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暂扣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待驾驶人考试合格后发还。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扣留车辆,并对扣留的车辆按照一车一档建档,同时进行被盗抢核查。

  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来历调查核实需延期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批可以延长扣留至30日。经核查发现具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规定处理。

  (三)对“泥头车”超载的,按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驾驶人给予罚款。具体规定如下:

  (1)《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可以扣留车辆;

  (2)按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扣留机动车至消除违法状态:
  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货物卸载;

  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3)对超载的机动车驾驶人,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两千元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四)建立倒查制度。交警部门将核查的车辆登记资料、违法行为历史记录登记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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