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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保局:建筑噪声凌晨2时前必须停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2-0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深圳晚报
核心提示:深圳市环保局:建筑噪声凌晨2时前必须停止  
  建筑施工噪声一直是市民投诉的一个热点问题,而个别建筑施工单位经常借着工程的特殊情况申请“特别许可”之机,私自延长施工时间,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休息。昨天,记者从深圳市环保局重新发布的《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中获悉,即使“特批”,噪声影响也不能超过凌晨2时。 

  昨天,与经过修改的《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一起重新发布的共有13个规范性文件,文件中都做了诸多修改,取消了环境监督管理中的一些中间环节,对具体权限的分工也有了更细致的规定。其中,对建筑施工噪声实行市、区环保部门分级管理:“市环保部门负责罗湖区和福田区内市政工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15层(含15层)以上大厦及特殊区域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罗湖、福田区内同一建筑工地中既有高层建筑(15层以上),又有多层建筑的(14层以下),整个工地由市环保部门统一管理。”南山、盐田、宝安、龙岗区环保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 

  按规定,中午(12∶00~14∶00)和夜间(23∶00~次日7∶00)禁止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但有下列情况的,如: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一般为地下室和顶层封顶部分,以及大型裙楼的转换层;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因道路阻塞原因,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白天无法清运的等特殊情况的,可批准连续施工作业,但可审批连续施工时间最多至次日凌晨2时。如逢高考期间及重大节假日,不得批准有噪声的施工作业。 

  据悉,环保部门此次大规模废止和重新发布经过修改过的规范性文件,是缘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环保部门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而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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