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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颁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2-24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建材报 郭关朝
核心提示:天津颁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
  日前从天津市建委了解到,天津市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地完成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近日颁布了《天津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对将要进行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范围、节能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节能效果检测评估等问题作出了技术性规定,现已开始全面实施。适用范围包括天津市行政区内的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集体宿舍等既有居住建筑。 

  导则中规定:一是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改造前必须要勘查,在作出安全性评价的依据后方能进行改造。节能改造勘查要包括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系统的诊断和判定。二是对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要包括门窗、阳台、屋顶及外墙。门窗应以中空玻璃平开门窗为主。型材品质不低于60系列,型材壁厚不小于2.5mm,传热系数不大于2.5W/(m2·k),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4级水平。改造后的屋顶传热系数不大于0.5W/(m2·k),围护结构保温性能不低于节能50%标准。三是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热量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四是实施改造的锅炉房和热力站必须安装热量表,热量表应具有远传通信功能。五是节能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工程验收,市墙改办、供热办及设计单位应参加验收。六是节能改造完成后,应对改造工程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估检测,出具检测评估报告,以保证节能改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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