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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区施工如何纳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3-0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海南经济报
核心提示:建筑企业跨区施工如何纳税 
  总公司在内地,现在正在海南开办一家建筑分公司,若分公司正式对外施工该如何纳税?”昨日,海口一家建筑公司致电本报咨询。

  据了解,按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所以,对于总公司下设的分公司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应当按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总公司临时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并且未在施工地办理营业执照的,可以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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