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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重建物资 9类重建项目可免进口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1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华建筑报
核心提示:地震灾区重建物资 9类重建项目可免进口税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为支持地震灾区人民重建家园,中央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供应的、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3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其进口税免征。日前,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以促进该项政策落实。

  237个受灾县(市、区)

  可享受进口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的规定,进口税收政策所覆盖的受灾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受灾地区或对口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国内不能供应的进口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通知》强调,进口的免税物资必须直接用于灾后重建项目,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免税物资转让、抵押或质押或移作他用。

  9类灾后重建项目可免进口税

  《通知》规定,凡被列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简称《规划》)的四川、甘肃、陕西3省51个县(市、区)的灾后重建项目,均可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这些项目包括《规划》所列的城乡住房、城镇建设、农村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产业重建、防灾减灾、生态环境等9类。进口税收政策支持的重点项目是灾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灾区支柱产业,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

  受灾地区中未被列入《规划》的、在“5·12”汶川大地震中遭受严重破坏(房屋、道路、桥梁严重受损不能继续使用)的企业和单位,也可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国内不能供应、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进口物资,原则上必须是国内紧缺资源。此类免税物资将主要用于政府主导或企业捐赠的公共设施、安居民房等重建项目。

  性能优于国内产品的设备

  可免进口税

  《通知》规定,主要技术指标优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进口设备,可直接认定为国内不能生产设备。企业或单位申报免税,可比照《目录》,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须进口设备的品种、数量、相关技术指标和国别、进口时间等内容。

  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与《目录》中商品相同,但国内产品产量暂时无法满足灾后重建需要,企业或单位在申请文件中应对进口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由财政部在征求国家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后确定。

  申请免税的商品必须直接用于灾后重建项目,并只限于重建项目自用。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材料、消耗品以及从国内贸易商手中间接购买的进口物资不在免税物资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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