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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氮氧化物有偿排放 排污权交易缺乏法律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1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环保设备展览网
核心提示:无锡氮氧化物有偿排放 排污权交易缺乏法律保障
  减少污染物排放,无锡再出市场化手段新招。目前,无锡市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范围,已从单纯的工业企业拓展到餐饮等“三产”服务业。据统计,2012年,无锡市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额2209万元,370家排污企业参加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

  据悉,无锡市还将激活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为此,无锡市环保、物价等部门计划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适时推行排污权公开竞价、拍卖;从排污权的原始成本、使用价值、市场价值、处置方式及其产生的后续影响、使用年限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建立完善的排污权金融信贷机制。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规范排污权交易价格行为。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指在“总量控制”前提下,政府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并允许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将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使企业成本真实反映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而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

  在环境管理上有强制型和经济型两种手段:强制手段是通过法规对企业实行准入强制性环保要求,使环境成本进入产品成本之中;经济手段则是测算出需要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控制总成本,通过收取排污费用促进企业治理或者由政府来统一治理。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环境成本最终都会进入产品之中,成为社会成本,采用何种方式的关键是针对污染源的特性,研究如何才能使污染物控制的社会成本最低。

  排污权交易为什么在美国能够很快实践并取得很好的效果,而在中国试点了20年却仍然是试点?实际上复杂的并不是排污权交易本身,而是对环境资源的深刻认识,是对成本与效益的深刻认识,是对政府权力使用的深刻认识。

  如果问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省市,现在最希望国家给什么政策支持?大家可能异口同声地回答——法律依据和规范。一段时间以来,在工作推进的过程中,试点省市环保部门大多面临两项挑战:一是排污权有偿使用、新建项目总量前置审批等并无国家层面上的法律依据;二是核定、价格制定等具体工作环节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与技术方法。

  到底什么是排污权?法律对此并无规定,各方理解也不甚相同。这是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便是排污权交易以“试点”形式进行,也存在“排污权的内涵、交易规则、税收优惠、担保贷款、违约责任、监管程序”等一系列操作环节,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收费的关系亟待明确。在基层推动工作中,大家常常会面临企业甚至是政府部门这样的提问: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的性质有何不同,为什么要“重复”征收?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尽快界定清楚。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或是交易指导价格如何确定。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一吨化学需氧量目前在各试点省市的价格水平呈现较大差异,其背后的核算方法也都不尽相同,需要建立一个涵盖经济发展水平、治理成本等多变量的计算体系和技术方法。

  当前,国内试点省市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探索,几乎在每一个环节都面临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体系的协调,在这一过程中,挑战、问题、争议不可避免。

  首先,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政策、制度的成熟完善不可能闭门造车,必须实践先行,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教训,并返回实际进行检验,经历从无到有、从“简陋”到完善的过程。其次,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金融财税等各领域,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急需基础性、制度性研究的有力支撑。第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触及广大企业、地方政府切身利益,也需及早制定规则,理清总量与质量、政府与市场等关系,合理规避风险。

  在这个过程中,政策层、研究机构、试点省市三方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角色和作用,需要各方及时顺畅地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科学、有效地推进,为“十二五”总量控制的政策创新积累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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