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婺源县工信委高度重视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把贯彻落实《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采取宣传教育、制定措施、严格执法等多种途径,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对有效遏制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提高资源高效利用 ,进一步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条例》
《条例》公布施行后,特别是近年来,县工信委加大《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力度,采取自学、机关例会集体学、结合工作实际具体学等形式原原本本的学习《条例》条文,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内容,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和实质,使相关工作人员对《条例》条文和精神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灵活准确运用于实践工作中,为带头宣传《条例》、贯彻执行《条例》打好坚实基础。同时,积极向机关单位和社会大力宣传《条例》,利用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多种契机,在县级电台、报刊、政府网站等有效载体,大力宣传《条例》及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意义、作用等,组织人员深入建筑工地现场发放《条例》原本及有关宣传资料,宣讲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知识。在县城区喧哗街道采取悬挂横幅和标语的形式,宣传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使广大市民和建设业主能从多角度、多层面了解《条例》的内容和相关政策,从而转变观念、达成共识,自觉遵守有关政策和法规,形成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健全机构和制定完善相关落实措施
为贯彻落实《条例》,有效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县工信委积极向县委县政府申请设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日常工作机构。结合婺源县实际,牵头草拟《婺源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进行细化,并报县政府讨论研究。2009年5月县落实了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立了婺源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为工信委下属的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1年4月县政府讨论通过并出台了《婺源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同时,县工信委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先后制定了《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办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工作实施办法》,印制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办事指南》,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行政执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返退工作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使《条例》得到有效执行,较好推动了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
三、严格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是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贯彻落实《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工信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规范好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将专项资金征收纳入县行政服务大厅,列入大厅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流程,使征收更加透明、便捷、规范。征收资金按规定使用和开具财政部门提供的专用发票,资金全额缴入县国库,实行国库集中管理,对应该上缴省级国库部分,每年县财政严格按规定比例上缴到位,2011年来,累计征收专项资金一百余万元,基本做到了应缴尽缴。资金使用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按《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促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使用
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和要求,一方面,县工信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等实际情况,向市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管理机构上报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意见和建议,在符合全市的布点方案前提下,与相关部门协商配合,认真做好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设立的相关工作,使婺源县商品预拌混凝土能得到较好的推广使用,目前,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设立及建设相关工作正在协商筹划过程中。另一方面,加强对散装水泥使用和专项资金征收的执法检查,对一些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监控,不定期的组织人员深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其散装水泥使用执行到位。对没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相关执法程序进行追缴,确保专项资金征缴到位,不留死角,通过严格监督和执法,使《条例》相关规定得到了落实,散装水泥的使用得到推广、使用率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