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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细则鼓励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人民网
核心提示:日前,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改委等7个厅局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日前,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改委等7个厅局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记者了解到,项目范围包括:廉租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

《细则》介绍,民间资本根据广西市、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据介绍,民间资本参与广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可以享受到多项政策支持。

广西全区各级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贴息贷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项目及开支。

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细则》明确了一系列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细则》也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予以相关税收优惠,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此外,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细则》要求,民间资本参与广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产权。

根据《细则》,民间资本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如果被征收、征用和占用,需经过产权所有人同意,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得到补偿或赔偿。

民间资本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依法和按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等权益。但所有这些保障性安居项目,应当维持规定的功能与用途,确需变更功能与用途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细则》还要求,广西各地要对本地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进行一次梳理,对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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