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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酮反倾销日落复审得到国家有关部门肯定裁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0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石化新闻网
核心提示:6月6日,国家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0号公告,裁定自2014年6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

6月6日,国家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0号公告,裁定自2014年6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这意味着通过中国石化以及国内同行的不懈努力,丙酮反倾销日落复审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肯定的裁决,也意味着自2008年6月8日开始的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征收反倾销税会一直持续到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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