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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擅在河道采砂可罚十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转载
核心提示: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审议了《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审议了《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道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甘肃省横跨内陆河、黄河、长江三大流域,有10个水系,3000多条河流,河道总长约4.7万公里。甘肃省约有70多座城市依河而建,主要的工农业区以及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大都分布在河道两岸,河道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


草案规定,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拦水、蓄水工程未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或者擅自将河道水系改为暗河(渠)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治理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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